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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释义

简介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8月28日,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银团专业组织。截至2010年11月1日,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展至61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中国法人机构及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等。

银团委员会积极承担银团贷款市场参与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纽带,致力于推进我国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发展以及推动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建设,本着"合作、发展、共赢"的宗旨推广银团贷款理念,规范银团贷款操作,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流动性,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银团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银团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银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银团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指导成员单位加强银团贷款自律工作、推动重大项目银团贷款协调沟通机制、制定银团贷款标准化操作指引、加强成员单位银团贷款核心团队和人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工作规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银团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银团专业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团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广银团贷款理念,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流动性,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银团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银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推广银团贷款理念,促进银行与客户对银团贷款的理解和支持;

(二)制定银团贷款与交易规则,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

(三)制定银团贷款与交易相关的示范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组织一级承销市场及二级转让市场平台建设,积极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创新;

(五)及时收集、整理、公布同业银团贷款数据统计情况,建立银团贷款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研究信贷资产定价方法以及相关法律、会计、税务等制度,维护行业利益;

(七)组织银团贷款业务培训、论坛、研讨及国际交流等活动,借鉴国际银团贷款运作模式;

(八)协调成员行银团贷款与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合作;

(九)根据成员行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十)对违反本规则和相关公约的成员单位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维护市场公平;

(十一)承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银团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和相关公约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银团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获得发布的银团行业数据及分析报告;

(五)共享银团业务平台信息;

(六)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银团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公约,执行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银团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银团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银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定期及时、准确地向银团委员会报送本单位银团贷款业务数据;

(五)及时、准确地维护银团业务平台的相关信息;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银团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银团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内外银团贷款与交易同业组织,有合作意愿,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经申请和审批,可作为名誉会员加入银团委员会。

名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银团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在一定范围内共享银团贷款业务平台信息;

(三)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名誉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银团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关心、支持银团委员会工作,参加银团委员会的有关活动,与成员行分享相关业务信息;

(三)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银团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银团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银团委员会主任单位;

(三)选举银团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四)审查和批准银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核、批准新成员及名誉会员入会;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银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银团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开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初审新成员及名誉会员,并制作新成员入会提案提请全体成员大会审议;

(五)审定银团业务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六)协调处理成员和社会公众投诉;

(七)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八)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银团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银团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银团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银团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并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责银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八条 银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在常委单位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由副主任单位推荐。银团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银团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银团委员会工作。

银团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九条 银团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银团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候选名单;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银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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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