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
释义 |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协会,成立于1992年7月3日。是全国唯一的一个医药教育学术性社团组织,其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宗旨全面贯彻国家医药教育、药品监管、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组织会员单位不断创新,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实现医药现代化服务。 业务范围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医药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咨询服务、国际合作。协会涉及的主要工作领域是:高等药学教育、医药职业技术教育、药监系统和医药行业的岗位培训、医药行业继续教育、国际合作等。协会建立了全国医药教育网站,与中国药科大学,广东药学院共同主办“药学教育”杂志,并创办了“医药教育通讯”。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协会学术部、协会成教部、协会职教部、社区医药卫生健康促进办公室等内设机构。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自成立以来,根据协会的章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建立了具有特色的全国医药教育网络。成立了高等药学院校(系)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的建成,构成了协会工作的主体,包括了高等药学教育、医药职业技术教育、医药行业职工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在内的医药教育部门的各个层次和专业领域。在教育层次上涉及培养从中专生到博士生的多层次各类药学专门人才,涉及培养在职的初级到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管理干部,覆盖了医药教育的方方面面。 机构发展近年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知名大学举办了研究生课程及学位班;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了“全国医药卫生行业第六届人才交流洽谈会;开展了 “放心用药教育工程”诚信品牌活动;举办了肝病用药、乳腺疾病、健康饮奶、皮肤顽症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为庆祝抗战胜利六十周年,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新骨态心系革命老区,药品捐赠启动仪式,会后我们分赴井冈山、安徽经县、陕西商州、米脂,为抗日老战士捐赠药品价值200多万元。我们创建了协会网站——中国医药教育网;建立了医药搜索引擎,目前已输入上万个品种;筹备安全用药电视知识竞赛,总决赛拟在中央电视台健康频道举办;拟同美国马里考帕大学联合在网上举办健康教育大课堂等。协会以安全用药教育为宗旨,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组织会员单位,心系大众、关爱民众健康,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目前,医药教育形势大好,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是高等教育一项突出任务,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提高企业自主培训能力、搞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当前的热点问题。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发挥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努力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加强对各委员会的指导,为推动我国医药教育事业的创新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理事会会长: 张文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副局长 第一副会长: 陈凯先 中科院院士、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 常务副会长: 赵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原主任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刘俊义 北京大学药学院 院长 陈立奇 北京大学医学部 教授 吴凯云 国家食品医药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 资格认证中心副主任 吴晓明 中国药科大学 校长 余传隆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原社长、 吴春福 沈阳药科大学 校长 黄正明 解放军302医院药学部药理研究室 主任 秘书长: 赵 葆(兼) 常务副秘书长: 李雪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党办主任 副秘书长 史录文 北京大学药学院 副院长、药事管理教研室主任 许靖 中国医药报社 副社长 朱世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原副主任 李哲东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社区医药卫生健康促进 办公室主任 姚文兵 中国药科大学 副校长 徐建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教研处 处长 曹建中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学术办 主任 万祥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副主任 谢淑俊 北京市医疗器械学校 校长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ine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M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医药教育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协会成员由全国从事医药各类教育与培训的高等药学院校、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和培训的部门与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医药企业自愿结成,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培养“四有”人才,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医药行业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医药现代化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国家医药、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全国医药教育与培训的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和讨论,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医药教育与培训研究课题或有关的任务。 (三)为我国高等药学院校,各级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级各类办学机构的教育改革和医药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调查研究医药教育与培训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推广医药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五)参与医药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活动,举办各种培训进修班,组织编写有关教材。 (六)开展医药教育与培训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其他群众团体、组织的联系,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间有关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八)组织出版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协会会员的主要对象是:全国各级各类医药院校及各级各类办学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教育的群众团体,热心医药教育的领导干部,医药教育工作者和在协会业务的有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教授、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入会登记表; (四)由协会秘书处审核登记表后,发给协会团体(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报主管单位批准;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常务副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了便于工作协会聘请有关业务部门的在职或离退休的领导和原协会的领导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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