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医务工作者协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中国医务工作者协会成立于2003年7月,中文名称为中国医务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al Workers Association,英译名简称:CMWA。是由从事医疗事务、医学研究、医药制作与销售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欢迎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资格者,以及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药学界工作者,加入本会。 学会宗旨本会以“服务行业、增强自律、积极监督、有效管理”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医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学会职责(一)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医务工作者执业行为; (四)关心和帮助乡村和社区医务工作者,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开展对医务工作者的终身医学教育;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出版文集,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七)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八)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九)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务工作者协会,英文为China Medical Workers Association ,英译名简称:CMWA。 第二条 中国医务工作者协会是由从事医疗事务、医学研究、医药制作与销售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服务行业、增强自律、积极监督、有效管理”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医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医务工作者执业行为; (四)关心和帮助乡村和社区医务工作者,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开展对医务工作者的终身医学教育;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出版文集,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七)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八)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九)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另设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资格者,以及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药学界工作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协会名誉会员; (六)对我国医学事业作出贡献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习、参观、访问活动,业绩突出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费用; (五)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优先获得出版机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等赞助本会的福利物资。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遵守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遵守协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七)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协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协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协会成立“中国医务工作者协会XX分会”、“中国医务工作者协会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卸任后授予为协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政府拨款; (六)其他合法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协会标徽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标徽图案中央由“医圣”张机头像、心形、医疗救护标志和麦穗组成,寓意医务工作者用爱心和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群众救死扶伤。2003是本会正式成立年,外围是本会中英文名称。基本色为绿色。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8年7月11日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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