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 |
释义 | 中国医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87年,是卫生部业务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从事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及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发展医疗保健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宗旨本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与世界各国民间团体和个人进行国际间的交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国医疗保健科技人员和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弘扬中国传统和现代医疗保健方法,促进中华民族的宝贵养生文化走向世界,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方针政策本会贯彻国家卫生方针与政策。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历届会长本会历任会长:蔓焰、曹泽毅。 现任名誉会长现任名誉会长曹泽毅教授曾任国家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常务副会长、是著名妇产科专家;现任会长于宗河曾任国家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现兼任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分会会长;法人代表为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铁城。原党和国家领导人李德生、国家卫生部原部长崔月犁、陈敏章等都曾任本会的名誉会长。 下设机构本会设有办公室、专家评审部、项目开发部、国际交流合作部、继续教育部、编辑信息部等内设部门;迄今为止,已有经卫生部、民政部审定获准登记注册成立的胃病、脑健康、亚健康、中医肿瘤防治、骨科疾病防治、中老年保健、肝胆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血管疾病管理、医用生物材料、医疗环保、国际合作推广专业委员会,专家工作及医疗法律服务委员会,及东北办事处等15个分支(代表)机构。 业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可以概括为: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和咨询服务等六大方面。 具体说来: 一、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医疗保健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医疗保健事业的科技水平。 二、为医疗保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科研及专利成果,扶植、协调、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为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医疗保健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 四、 普及医疗保健知识,造福于社会。 五、 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鉴定、开发、推广医疗保健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实行表彰。 七、 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或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或帮助。 本会办公地点: 北京北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romotive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are简称中国医促会,英文缩写CPAM。 第二条 中国医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从事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及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发展医疗保健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与世界各国民间团体和个人进行国际间的交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国医疗保健科技人员和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弘扬中国传统和现代医疗保健方法,促进中华民族的宝贵养生文化走向世界,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国家卫生方针与政策。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医疗保健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医疗保健事业的科技水平。 二、 为医疗保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科研及专利成果,扶植、协调、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为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医疗保健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 四、 普及医疗保健知识,造福于社会。 五、 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鉴定、开发、推广医疗保健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实行表彰。 七、 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或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或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医学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 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有关医疗保健方面工作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4.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 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 单位会员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 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义务 (1) 遵守章程; (2) 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普活动; (4) 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3) 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4)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义务 同个人会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权(不含第十八条第二、四款)。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其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会徽由二个蓝色同心圆组成,意寓团结,中间为绿色中国地形图代表中国,蓝色蛇杖为国际通用的医疗卫生标志。 内外圆之间上印黑色字体“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下部为红色英文字母:“CPAM”意为中国医促会的英文缩写。 整体图形突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在医疗保健事业发展上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会徽可以印制为彩色或单色。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二月十八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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