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药科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
释义 | 中国药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一、考试规则 1.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试,不得擅自缺考。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考生参加考试应随身携带学生证,按规定对号入座,以备核查。 3.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准携带书籍、笔记本、草稿纸以及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给。监考人员有权对考生带入的计算工具进行检查。对于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的物品,由该门课程主考教师决定。 4.每科考试开始2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作弃考论处;考生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5.考生应在试卷上答题。答题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考生在答卷前应先将姓名、班级、学号等填写在规定的地方。无姓名答卷作废卷处理。 6.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如遇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漏印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要求,考生必须服从。凡违反考场纪律且不听从警告者或考试作弊者,监考教师应当场认定其违纪行为,终止其考试并将材料及时上报。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一律停止答卷。考生应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清点无误后,经监考人员同意离场后方可起立退出考场。凡继续答卷和交谈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9.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违纪和作弊行为,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考试期间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1.学校分管领导亲自抓考试工作。教务处组织全校考试的安排工作,加强巡考,及时做出有关规定和处理意见。 2.各院部必须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动员,对师生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对监考教师要明确其职责,加强工作责任心;对学生要正面引导,利用典型事例反复宣传违纪作弊处分的有关规定;对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师德教育,明确要求不得泄题,不得暗示考试范围,不得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在学生手中。考试期间各院部应实行领导考场巡视制,并督促教务秘书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收尾工作。对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关院部领导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要尽快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按有关程序迅速作出处理意见,将材料及时报教务处。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要佩带学校统一发放的“主考”、“监考”、“巡考”的胸卡。 3、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考场监考工作。监考时不准吸烟,不准阅报、看书,不得交谈,不得坐下睡觉,更不得无故缺勤和串岗。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按考场纪律处理。 (2)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主动协助主考教师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清空课桌,复查考卷,严格要求学生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核对证件。将学生带进考场的书籍、笔记本集中堆放。 (3)主考教师在考试之前,必须向学生强调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重申作弊后果的严重性。监考人员应提前做好试卷的分发准备,认真核对到场考生和试卷数量。 (4)监考人员在完成全部考前工作后,提前三分钟发试卷,如有印刷不清或错漏等问题应统一更正,并提醒学生在试卷上填写好自己的学号、姓名等。 (5)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得与考生交谈或给考生任何暗示,不得影响考生答卷。 (6)监考人员有责任制止考生的一切违纪行为。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当面认定,并将作弊材料、违纪情况详细记录,及时上报院部及教务处。 (7)如监考教师不能准时到达考场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监考,必须提前向院部汇报,在替换教师到达后方能离开考场。对监考不负责、无故迟到、缺勤、串岗或对学生作弊现象视而不见的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学生违纪作弊的处分规定 违反考场纪律按情节轻重可分为一般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舞弊行为。 1.一般违纪: (1)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 (2)考试时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规定的座位就坐;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一次警告再犯者; (4)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5)拒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 (6)考试结束时间到,继续答卷或试卷未上交之前,相互交谈者;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 2.作弊 (1)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任何材料藏匿于试卷下、文具盒、课桌内以及身体等处; (2)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等; (5)私调试卷、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 (6)考试时使用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和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手机、BP机等通信设备; (7)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或使用规定以外的考试材料,上机考试擅自上网或拷贝他人磁盘; (8)传条、示意、提供或核对答案、试卷被他人拿取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 (9)未列入以上范围的,经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他行为。 3.严重作弊舞弊 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或舞弊行为,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处分 (1)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凡认定为一般违纪者,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3)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或舞弊行为,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5)在学期间累计两次一般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若再次违反考场纪律,将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四、处分程序 1.各院部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无论是教师或学生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应立即上报,及时处理,不得隐瞒。 2.监考或巡考人员在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后,应当场收缴有关证据,立即终止该生考试,并及时向院部负责人做书面汇报。 3.院部将有关证据、书面汇报、学生检查及时上报教务处(不得超过两天),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教务处根据有关处分规定,审核定性并给出建议,由学校做出处分决定。 5.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将报送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6.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中国药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7.学校正式发文后的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关于重新下发《中国药科大学考场纪律》的通知”(教管字(1998)第03号)废止。 解释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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