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烟草学会 |
释义 | 中国烟草学会,1985年5月正式成立,1991年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并受其领导,挂靠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是由全国烟草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发展烟草科技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宗旨团结和动员全国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在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践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烟草科技事业的发展。 中心任务围绕烟草行业的科技发展和中心任务,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会员,根据学会章程,发挥科技人才密集、联系广泛等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科学考察、技术培训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出版《中国烟草学报》,编辑有关烟草行业发展的出版物,促进烟叶质量、卷烟工业、低焦油卷烟发展和烟草科研水平的提高;为中国烟草在21世纪从烟草大国迈向烟草强国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领导机构学会负责人 理事长:张 辉 副理事长:金忠理 董国智 刘建福 杨 俊 王元英 刘国顺 秘书长:董国智(兼) 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元英 卢安宁 刘 艳 刘国顺 刘建福 孙晓莹 何连志 吴 益 张 辉 张书东 杨 俊 杨自业 汪世贵 陈 彤 陈 章 陈江华 陈焕平 周 骏 林国平 金忠理 赵德学 郭联君 高兴智 黄星光 温宁军 董国智 董传国 谢剑平 韩 林 解建伟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烟草学会,英文译名:China Tobacco Society,缩写:CT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与烟草事业有关的单位、团体自愿结合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与任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本团体的任务是围绕行业中心工作,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职工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发挥学会在行业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 1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烟草学科发展,推动行业自主创新; (二)开展烟草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继续教育等服务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出版科普书籍; (四)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安排,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提出科学建议; (五)开展国际烟草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境)外烟草科学技术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及时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表彰本团体优秀科技工作者; (八)完成中国科协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外籍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烟草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 (五)单位会员:与烟草事业有关、有学术带头人、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六)外籍个人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外籍个人会员须由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单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外籍个人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应接受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科普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5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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