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业参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具有国家一级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名称:CHINA PROPER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CPMI。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于2000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议宣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是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业参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具有国家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现有会员1200余个。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的主要职能包括: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协助政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代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组织制定并监督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进行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 为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定与管理、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达标考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工作; 促进国内、国际行业交流和合作。 协会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业务范围(一)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制定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编制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四)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专业交流研讨会,参加国际行业专业会议,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基础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科研及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八)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书。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并根据协会的授权收取会费、接受资助,使用统一票据,设立单独帐户并代理财务账目。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 , 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6 月 26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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