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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
释义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CNHECPCA)成立于一九九一年七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业和个人、地方专业协会、行业科研机构及其与之相关的中介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协会现任理事长彭宝泉,秘书长朱仁和。本协会设五金专业委员会、交电专业工作委员会、化工专业委员会三个分支机构。

简介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Hardware Electric And Chemical Products Commerc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NHECPCA)于1991年7月经原商业部批准成立,1991年7月22日经民政部登记注册.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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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及与此相关的连带配套、科研教学、质检维修等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社会中介组织。协会按行业设立五金专业委员会、交电专业工作委员会、化工专业委员会及北京金益友联展览有限公司。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行业发展部、信息部、国际合作部、财务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Hardware Electric and Chemical Products Commerc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NHECPCA。本团体于1991年7月22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五金交电化工行业中介服务活动,加速我国五金交电化工行业市场化建设和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五金交电化工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坚持为行业和企业的利益服务,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指导与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中国北京市丰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会员企业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做大做强。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搞好行业自律。

(二)搜集行业科技信息、经济信息和产业政策,建立行业信息库,依照有关规定建设行业网站,办好协会会刊,编写出版业内专业书刊。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种服务。

(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宣传行业内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行业参与国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协助政府维护我国五金交电化工产业经济安全和市场平稳发展。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互访、考察、交流以及参加国际性展览和会议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牵线搭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建立与国外同业公会和国际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协会在国际行业领域内的影响。

(六)引导行业加速培育和建设具有商品门类特色的产销基地和专业市场,推动新型业态的发展。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合作举办各类专业展览会、博览会,通过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运作,加速培育和创立国际品牌展会,联合、合作主办境外中国商品专业展览会。

(八)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之间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五金交电化工生产、经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除外),且具备一定的规模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审查,符合入会资格的报秘书长审批;

(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铜牌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信息资源优先享用权;

(六)有要求协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贯彻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所需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如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应视情况予以劝告;如二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面向行业和社会招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专业和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在秘书处协调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行业工作,可在协会授权下,以协会名称开展行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热心协会和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协会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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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