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国无线电协会
释义

 中国无线电协会,英文名称: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RAC。是由国内从事无线电运营、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

中国无线电协会,英文缩写RAC,成立于2009年3月30日,是由国内从事无线电运营、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事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协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联络工作部。协会目前下设1个分支机构: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

截至目前,会员总数为263个,其中团体会员122个,个人会员141个;理事138个,其中单位理事91个,个人理事47人;常务理事43个,其中单位常务理事34个,个人常务理事9人。会员范围涵盖无线电管理、电信运营、广播电视、航天、民航、铁道、交通、公安、体育、科研、院校、报社和设备制造等部门和单位。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加强无线电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研究,增进国内外交往,维护会员单位及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我国无线电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无线电行业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要求,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无线电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行业许可条件,并推动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论证和编制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普及无线电知识,积极推广、应用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新产品

(五)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交流学术成果,传递行业信息

(六)开展无线电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无线电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推优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无线电系统试验、设备展示,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本行业的展览、展销会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和技术交流,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流活动

(九)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发展,技术信息的统计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十)积极开展国内外无线电团体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支持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促进健康发展

(十二)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组织架构

综合部

1.负责本协会日常行政工作和文件档案管理

2. 负责本协会人事、后勤等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协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协会党务、对外宣传、会务组织等;

5.组织和发展会员,负责会费和社会捐赠等管理工作

6.负责本协会网站,组织出版协会刊物。

联络工作部

1.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收集国内外无线电行业信息,建立各类信息档案,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行业调查,研究无线电技术与应用发展趋势,参与制定或提出行业规划、管理政策和立法建议

3.开展行业内的培训、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4.组织全国性无线电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5.开展国内、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6.对口负责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

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电台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二)受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中国无线电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与草拟、修改业余无线电管理规章,承办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有关的业务咨询、操作证书考核、申请书前期审核等咨询服务性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民间社团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建立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能够自觉遵纪守法、互相监督、相互协作的健康有序的通信环境,积极开展专业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民间开展国际业余无线电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电信联盟的活动,在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中维护国家和会员合法权益

(五)积极组织和倡导业余无线电民间团体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通信等社会公益活动。

协会网站

中国无线电协会网站是中国无线电协会的官方网站,于2009年12月20日正式开通。协会网站秉承的协会服务会员的宗旨,设置有协会概况、协会动态、组织机构、理事会文件、政策法规、会员服务、业务技术、科普园地等一级栏目。

协会网站既是中国无线电协会履行其行业职能的一个窗口,又是协会服务功能的延伸,也是协会整合行业资源、引导协会会员发展的平台。

协会会刊

《中国无线电》杂志(月刊)创刊于199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杂志设有特别报道、资源管理、监测检测、干扰查处、行业之窗、军队园地、协会之家、技术前沿、厂商发布等栏目,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外宣传的重要载体,是业界了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窗口,是促进无线产业各方沟通、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杂志紧紧依托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服务为宗旨,是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重要喉舌和宣传阵地。2009年,《中国无线电》杂志成为中国无线电协会会刊。

协会大事记

Important Events of RAC

1、2009年3月30日,中国无线电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产生了由127人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来自无线电管理、电信运营、广播电视、航天、民航、铁道、交通、公安、体育、科研和设备制造等部门和单位的200多名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

2、2009年9月2日,在北京亮马河饭店召开第十届无线电技术与应用大会,这是我会成立以来主办的第一个会议,是我协会主办的年度性会议。大会通过技术研讨交流、产品展览演示,展现无线电技术、设备制造、软件开发和实际应用的最新成果及发展趋势。

3、2009年12月3日,我会召开无线电频率用户座谈会,会议交流了频率使用方面的经验,提出改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建议。广播、交通、公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频率主要用户参加了会议。

4、2009年12月10日,我会召开无线电制造、生产、科研会员单位座谈会。围绕对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在促进行业发展,无线电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及对无线电协会今后的工作进行座谈。

4, December 10, 2009,The RAC convened the Working Forum. The members from the radio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production, R&D attended the forum and discussed the main topics such as the work of radio authority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adio industry, the hereafter tasks and actions of RAC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5、2010年3月23日,美国中国无线科技协会会长田元一行7人来京访问了中国无线电协会。中国无线电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朱三保、秘书长周鸿顺等与代表会面。双方就无线电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进行了初步探讨。

6、2010年3月24-26日,经工息部批准,由中国无线电协会、电子工业出版社在北京共同主办了“2010年中国无线网络融合大会”。本次大会主题是“加强网络融合,打造立体通信”。

7、2010年4月3日,由我会支持举办、上海好博塔苏斯展览有限公司主办的“2010第二届上海国际无线通信产业展览会暨2010年首届上海国际对讲机产业展览会”在上海举行。

8、2010年4月23-27日,我会举办了第一期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培训班。各省、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业务管理人员;从事无线电监测、检测的技术人员;无线电应用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各类无线电设备科研单位、生产制造企业的技术人员;从事业余无线电活动、管理的人员计76人参加了培训。

9、2010年6月8日,为了适应亚太区特别是以中国为核心的区域在软件无线电、认知无线电以及动态频谱技术的迅速发展,由我会支持,无线创新论坛(原SDR论坛)在京举办了题为“下一波无线创新浪潮”的研讨会。

10、2010年6月22日-24日,协会在上海召开“重大活动无线电通信安全保障经验交流会”。本次会议由我会协调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上海监测站承办,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站、中星世通等单位参加了交流会。

11、2010年9月7日,由我会支持举办、我会理事单位北京天地互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全球Femto论坛联合举办的“2010年中国Femtocell家庭基站高峰论坛”在京举行。会议旨在推动Femtocell技术在国内的发展,带动无线技术领域技术革新。

12、2010年10月29日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业余无线电管理政策研讨会召开,协会领导朱三保、周鸿顺到会并讲话。

13.2010年11月5日,为充分发挥各地无线电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的发展,我会在福建省召开了“2010年全国无线电协会高层研讨会”。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领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及中国科协领导到会指导并讲话。

14、2010年11月18-19日,由我会支持、我会理事单位北京天地互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2010年中国无线世界暨物联网大会”在京举行。会议旨在分享和推动无线技术领域技术革新,并结合物联网的发展,发掘其将给无线技术带来的巨大机遇,全面展示包括ZigBee、RFID、Wi-Fi 11n、Wi-Fi Direct、高速蓝牙、蓝牙v4.0(蓝牙低耗能技术)、WiGig v1.0 (60GHz)、WiMAX 16m等在内的各无线技术的演进发展及应用。

15、2010年11月25-26日,由协会支持、我会理事单位泰瑞数创科技(北京)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主办的“新一代无线电频谱管理与网络规划技术交流会”在京举行。

16、2011年4月7-9日,为提高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中从事频谱和台站管理的领导和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经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同意,我会在京举办了首期“专业无线电技术高级培训班”。

17、2011年5月19日-21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通商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北京)中心主办,由我协会支持的“2011(北京)4G通信大会暨展览”将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本次会议将展示无线宽带网络与设备的最新发展趋势,同时将无线宽带网络的生态系统、传输技术、应用程序、装置设备、业务发展与投资方式等多种多样的商业模式呈现给来自全球的专业观众。

协会章程

中国无线电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无线电协会,英文名称: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 R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从事无线电运营、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加强无线电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研究,增进国内外交往,维护会员单位及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我国无线电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80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无线电行业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要求,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无线电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行业许可条件,并推动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论证和编制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普及无线电知识,积极推广、应用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新产品;

(五)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交流学术成果,传递行业信息;

(六)开展无线电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无线电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推优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无线电系统试验、设备展示,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本行业的展览、展销会;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和技术交流,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流活动;

(九)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发展,技术信息的统计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十)积极开展国内外无线电团体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支持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促进健康发展;

(十二)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持与团体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公关和组织能力,能够团结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办公会议的,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2、向理事会提出下一届负责人候选人选;

3、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草案;

4、审议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5、审议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

类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主要负责人人选;

6、审议协会重大活动等。

上述3至6项需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03 月30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2 14: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