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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释义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12家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陈建功等500多位我国各领域著名的著作权人共同发起,并于2008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协会是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已获得国家版权局正式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英文名称

China Written Works Copyright Society

发起单位

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

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文字作品的登记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集中管理本协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其和著作权相关的合法权利; 就本协会管理的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 向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报酬;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代为收转非本会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费; 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 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开展文字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文字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增进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文字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开展其它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文字著作权的管理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化制作等各种传媒使用的文字作品;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通过广播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以汇编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以机械表演或现场表演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以法定的其它许可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 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文字作品的使用; 为集体管理目的,对未加入协会的文字著作权人,本协会也为其向使用者收取法定许可情形下的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协会职能

对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宣传; 对会员及文字作品的登记、管理; 依法收取使用者交纳的使用费,并发放许可证; 定期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 承担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文字作品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对侵犯会员文字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文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会员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以文字形式创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与协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都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不需交纳会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部门设置

办公室

主要负责处理协会日常的人事、内部财务和行政事务,及时处理协会内外的文件,协调协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强和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转和内外联系的畅通。

财务部

主要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完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会员部

主要负责协会会员发展,会员管理,会员联系,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与著作权人建立密切联系,广泛寻求和储备资源,为协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许可与法律部

主要负责报刊转载和教科书使用等涉及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业务,代表协会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收转方案,制定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开展收转业务,为著作权的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

收转分配部

主要负责协会集体管理业务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工作,向权利人及时分配著作权使用的收入,为协会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China Written Works Copyright Society,缩写为CWWC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中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自愿组成的、并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保护文字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字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协会向文字著作权人负责,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3室(邮编:10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

1、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文字作品的登记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2、集中管理本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

3、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

4、向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报酬;

5、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取和分配非本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

6、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仲裁等;

7、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8、开展文字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文字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立法的建议;

9、增进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文字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0、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选活动;

11、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2、开展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本章程所称的文字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上述业务的开展,均以协会的名义进行。

第七条 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情况: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化制作等各种传媒使用文字作品;2、通过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络传播方式等新技术条件使用文字作品;

3、通过广播电视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4、以汇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5、以机械表演或现场表演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6、以法定的其他许可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文字作品的使用;

8、为集体管理目的,对未加入协会的文字著作权人,为其向使用者收取法定许可情形下的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第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设立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著作权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合法继承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5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报纸、杂志上;有10篇以上文字作品在网络或其他传媒上正式发表;有1本以上专著、教材或一般图书正式公开出版;上述作品均指在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的、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4、自愿将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协会管理,与协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法人单位可以以单位会员的名义加入协会,单位会员要及时配合协会为所属著作权人分别办理相关个人入会手续,并送交协会存档。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会员申请表及相关文字作品材料;

2、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与协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填写会员登记表;

3、协会通知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依协会报酬分配办法,获得自己文字著作权使用报酬的权利;

4、参加协会的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向协会登记,在会员与协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的同一权利另行授权他人管理或行使;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退会申请,协会审核批准后,即可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者,经协会秘书处建议,由总干事初审,报常务理事会复审批准后,可劝其退会,并终止会员权利:

1、严重违反协会宗旨或章程;

2、严重违反与协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由。

第十五条 会员依程序退会后,会员权利终止。但会员授权协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文字作品,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协会不再就这些作品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六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2、理事会:由各方面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文字出版单位的代表性人物、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副总干事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4、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2至3人,均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总体规划;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选举和罢免理事;

7、决定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8、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协会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11、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经理事会或者10%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提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案;

5、批准协会与国外、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6、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7、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决定总干事提名的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亦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4、5、6、9、10、11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文字著作权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总干事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代表本协会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总干事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总干事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总干事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委员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管理费;

3、捐赠;

4、政府资助;

5、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提取比例,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适时、适当地做出调整。

开展集体管理活动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使用者或著作权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协会正常运行所需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并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会员、权利人和使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涉及本人的财务和业务材料,协会尽量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参会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8年10月24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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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