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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水利学会
释义

中国水利学会(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CHES)成立于1931年4月,前身是中国水利工程学会;1957年更名为中国水利学会。它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水利部领导下的全国性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学术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简介

中国水利学会有个人会员99800人,外籍会员16人,单位会员60个。 1931年在南京成立中国水利工程学会,李仪祉任第一任会长,出版会刊《水利》,并开展了许多有益的学术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7年重建学会,更名为中国水利学会,张含英任第一任理事长。中国水利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1957~1989年已举行过5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截至1988年底,中国水利学会下属的学术团体有水文、泥沙、水力学、岩土力学、水工结构、农田水利、港口航道、施工、工程管理、遥感、水利测量技术、勘测、规划、水利经济、环境水利、水利史、科技情报、水文气象学、水库渔业、计算机应用等20个专业委员会或研究会。国际大坝委员会中国大坝委员会、国际水文科学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水资源协会中国地区委员会等与中国水利学会都有组织联系。学会还设有《水利学报》编辑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科技咨询中心委员会和国际合作委员会。全国除海南省、台湾省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水利学会。天津市水运工程学会也是本会团体会员。会刊为《水利学报》。学会设有水利优秀学生奖。

宗旨

·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才的成长。

任务

·组织国内与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普及水利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编辑出版水利科技期刊与学科专著。

·举荐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组织机构

中国水利学会九届理事会

一、理 事 长:敬正书

二、副理事长:顾浩 匡尚富 张建云 沈凤生 曹广晶 马建华 薛松贵 王乘 雷志栋 殷保合 晏志勇

三、常务理事:李赞堂 高波 张志彤 王文珂 邓坚 汪洪 韩爱兴 蒋千(女) 矫梅燕(女) 刘志全 王浩 刘昌明 陈祖煜

裴群 仲刚 宋继峰 闫九球 张强言 邓铭江 刘雅鸣(女) 孙继昌 孙洪水

四、秘书长:李赞堂(兼)

五、理事:于长剑、于福江、扎西、王仕尧、王全胜、王志民、王忠法、王学鲁、王星、王祝雄、王晓东、王爱国、王跃邦、韦志立、牛志奇(女)、方若柃(女)、甘明辉、石小强、石伯勋、石春先、田中兴、叶建春、叶树石、申彦红、白俊光、包小庆、朱卫东、朱芳清、任光照、刘汉桂、刘加海、刘伟平、刘仲民、刘志明、刘咏峰、刘峡(女)、刘凯军、刘学钊、刘建明、刘春生、刘恒、刘晓涛、刘超、刘震、汤鑫华、洪小康、许文斌、许唯临、孙献忠、纪冰、严大考、李元红、李水弟、李长兴、李文学、李仰斌、李纪人、李英明、李岩泉、李春敏、李彦军、李勇、李银全、李粤安、李雪萍(女)、李晶(女)、李斌、李鹏程、李新军、李鹰、杨得瑞、杨朝晖、杨丕龙、杨志英、杨荣新、杨继富、杜彦甫、杜雷功、吴一红、吴澎、邱瑞田、何源满、邹瑞苍(女)、张力威、张红兵(女)、张晓宁(女)、张发旺、张严明、张利新、张忠义、张晓峰、陆国俊、陆桂华、陈生水、陈明忠、陈洁钊、陈铁、武龙甫、林祚顶、金正浩、周孝德、周志强、周尚洁、周学文、周晶、练继建、赵存厚、赵伟、赵坚、赵琳娜(女)、胡军、胡春宏、郦能惠、钮新强、姜乃迁、祖雷鸣、贺如泓(女)、贺瑞敏、贾金生、栗铁申、夏可风、顾洪、郭小清、郭卫东、郭孟卓、郭熙灵、高占义、高而坤、高季章、高峰、唐传利、唐洪武、黄介生、黄修桥、曹寅白、常剑波、章国方、康国玺、梁家志、董哲仁、蒋兆宏、蒋旭光、鲁一晖、谢向荣、蔡正银、蔡阳、谭徐明(女)、薛塞光、戴耀清。

历史沿革

学会的创建

勤劳智慧的中华民族曾经创造过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幅员辽阔的中华国土曾经产 生过伟大的水利事业。但是到了近代,由于帝国主义的疯狂侵略和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 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国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科学技术停滞不前,水利 建设一蹶不振。

在清末民初,面对列强的侵略和国家民族的危亡,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出现了一批立志救国的人士,他们主张向西方学习近代的科学技术,尝试走“科学救国”和“实业 救国”的道路,于是研究科学的学术团体--学会便随之产生了。1895年在维新变法的强 烈呼声中,革新派在北京组织了“强学会”,从此,全国各地的学会陆续开办。例如南京的“测量会”、上海的“农学会”等。梁启超还在《时务报》上写了一篇“论学会”的文章。他说:“西人之为学也,有一学即有一会……会中有书,以便翻阅,有器以便试验, 有报以便布新知,有师友以便讲求疑义,故学无不成,术无不成,新法日出,以为民用”。 1909年,张相文等创立“地学会”,并出版了《地学杂志》。在工程技术方面,1913年成立 了“中华工程师学会”,以詹天佑为会长,并出版了“中华工程师学报”; 1917年王舜成、 陈峥嵘等发起组织了“中华农学会”(中国农学会的前身);1922年丁文江等发起组织了 “中国地质学会”等。随着新文化运动的高涨,“五四”时期民主与科学的口号和民主 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结合,成为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大动力。

在水利方面,民国以来洪旱灾害十分严重。以黄河为例,宣统元年(1909年)至1931年的二十二年中,决口的年份就有十六年之多。在严重的水灾面前,社会各界人士对水利事业给予极大的关注和重视。杰出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实业计划”中对扬子 江水道整治、导淮以及港口建设等问题都进行过详细阐述。1931年5月,“国民议会” 在南京召开,通过实业计划实施程序案,对治黄导淮,兴办水利也作了规定。由于孙中 山的倡导,对以后的水利建设和水利科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近代著名实业家张謇,对水利事业亦积极倡导。清宣统二年(1910年)首开以现代 气象、水文和测量技术对我国的水利进行调查观测之先河,著有《张季子水利录》,对导淮、治江问题阐述颇多。1915年他又创办了我国最早的培养水利人才的学校--河海工 程专门学校。这所学校造就了许多著名的水利专家。

这一时期北洋政府以及后来的国民政府,也曾成立了一些水利机构,如1914年设 立全国水利局,与内务、农商两部协同主持全国水利;1922年在内务部下设扬子江水道讨论委员会;1928年改组顺直水利委员会为华北水利委员会;1929年成立了导淮委员会。 但是,由于军阀混战,水政紊乱,河政腐败,贪污成风,水利建设没有做出什么明显的成 绩。正象水利工程学会第一次年会的有关文件所指出的那样:“近数十年来,河流失治, 旱涝濒仍。全国富庶之区,如辽河、永定河、黄河、运河、淮河、扬子江、珠江等流域, 几已无年无地不遭水患”。这确是对当时水旱灾害的如实概括。在这种形势下,1928年李 仪祉、李书田等酝酿组织中国水利工程师协会,希望借助成立学术组织,推动水利建设。后因时局变动,未果。1930年导淮委员会举行导淮计划讨论会,国内水利专家齐集南京, 李书田再次提议组织中国水利工程师协会,又没能成功。到了1931年,李书田(耕砚)、孙辅世(裴忱)等到南京,与张自立(若岩)、须恺(君梯)、陈懋解(夙之)等再次相商,集议组织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经过两次筹备会议,4月22日终于在南京导淮委员会举行成立 大会。会上议定会章,推定董事,选任职员。公推李仪址为会长,李书田为副会长,张自立为总干事,茅以升、陈懋解、沈百先、张含英、须恺、孙辅世为董事。中国水利学会的前身--中国水利工程学会宣告诞生。

组织机构及其演变

根据会章规定,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的组织分为:(一)董事会;(二)执行部; (三)特种委员会;(四)分会。它们的性质、职权及演变分述如下: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及董事若干人组成。它的职权是:(1)决定执行部所不能解决之重大事务;(2)审查新会员资格;(3)审定地方分会之成立。董事任期一般二至三年,每届须改选其中若干人

(二)执行部

执行部是学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各一人组成。执行部各成员的职权是:会长主持学会会务,并为学会对外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总干事办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掌管文书、会计等事宜。

(三)特种委员会

特种委员会是学会的专门工作组织,负责保管基金、发行刊物、介绍职业、征集会员及其它事项。特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列度董事会会议。除学会开始成立时有上述的三个特种委员会外,随着学会工作的开展和活动领域的扩大,1933年又增加会所委员会(委员长汪胡桢)和基金保管委员会(委员长李仪祉)。1941年3月,“国父实业计划研究会”成立,函请中国水利工程学会加入。学会以正、副会长及董事孙辅世、宋浵,总干事徐世大组成了国父实业计划研究组,分工研究实业计划中之防洪、灌溉、航运、水力诸问题。由沈百先主持该组活动。以后又根据工作需要陆续增加。1954年学会特种委员会设置如下表:

中国水利工程学会下设特种委员会(1945年)

序号 特种委员会 主持人 备 注

1 国父实业计划研究组 沈百先 干事 刘启祐

2 会员委员会 雷鸿基

3 出版委员会 徐世大 委员 戴祁、陈克诚、冯雄、胡品元 周宗莲、张书农、谭葆 泰、黄育贤 陈志定、沙玉清、严恺

干事 李鉴澄、杨道民

4 水利工程标准委员会 茅以升

5 水工名词编订委员会 谭葆泰

6 征集水利文献委员会 李书田

7 西北区十年万井计划研究委员会 沙玉清

8 人才介绍委员会 张自立

9 质疑术咨询委员会 孙辅世

10 基金监 陈湛恩 孙辅世 刘梦锡

特种委员会的增置和发展,是学会工作发展和活跃的反映。

(四)分会

根据会章规定,凡在同一地方有会员10人以上者可以组织分会。分会可以自己活动,可以有自己的章程。但不得与总会章程相抵触。

最早成立的分会是天津分会,1932年11月成立。彭济群为会长,徐世大为副会长,王华棠为总干事,会员三十余人。此后,西安分会成立(具体年代不详),刘锤瑞任会长,湖步川任文牍主任。

继天津、西安分会之后,1940年成立上海分会,顾世楫等三人任执行委员;1940年10月26日成立城固分会,会员52人,国立西北工学院水利工程系主任刘德润任会长。有制定简章、召开年会、举行学术演讲等活动。1944年桂林、赣县和镇平等分会相继成立。1946年9月22日成立长沙分会,会员30余人,何之泰任会长;1947年12月7日成立成都分会,会长李镇南、副会长林启庸,会员30余人;1947年5月18日成立东北分会,会长彭济群,副会长董文琦,总干事崔宗培。1944年还由赴美考察各会员与在美各会员联系组成美洲分会。各地分会的情况由于记载详略不一,很多重要的活动难以反映。但是,可以看出,分会的数量和各分会的人员都呈现历年增长的趋势,说明学会的活动日益深入至基层单位,影响日益扩大。新中国诞生以后,武汉、天津、西安、桂林、长沙等分会仍继续活动。

历届年会

年会是学活动的主要方式。中国水利工程学会1931年成立后,同年8月在南京召开第一届年会。至1947年共举行十一届年会。年会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报告、研究水利问题、交流学术、制定工作计划以及计论题案等。各届年会简要情况分述如下:

第一届年会

第一届年1931年8月30日在南京建设委员会大礼堂举行,到会代表19人。会长李仪祉因病未能参加,副会长李书田主持会议并致开会词。他回顾了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的筹备过程,申明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的宗旨为联络水利工程同志、研究水利学术、促进水利建设,并对这一宗旨作了详细阐述。总干事张自立报告会务,对征集会员、出版会刊、交纳会费作了扼要介绍。会议讨论了六项提案。会后发表了“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第一届年会宣言”,“呈请统一全国水利行政文”和“呈请设立国立中央水工试验馆文”以及“呈为查勘运堤决口会拟善后办法文”等文件。

第二届年会

本届年会1932年在南京建设委员会大礼堂举行,具体情况缺乏记载。

第三届年会

第三届年会1934年10月11日在杭州浙江省水利局礼堂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33人。会长李仪祉因病未到会,从西安发来贺电。副会长李书田主持会议并致开会词。他再次提出建设水工试验所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会上内政部代表陈湛恩、交通部及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代表宋希尚、建设委员会模范灌溉管理局及内政部太湖水利委员会代表孙辅世、黄河水利委员会代表张含英、山东省政府建设厅代表曹瑞芝、河北省政府建设厅代表朱延平、浙江省水利局代表周镇伦等分别代表本单位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张自立总干事报告会务。

为了便利全国水利行政的统一,这届年会讨论通过了水利的定义,认为:“水利为兴利除患事业,凡利用水以生利者为兴利事业,如灌溉、航运、发展水力等工程;凡防止水之为害者为除患事业,如排水、防洪、护岸等工程是。”年会还对统一全国水利机关、设立中国工程书籍编译馆、函请全国经济委员会指定国立大学办理水利工程专系、建议内政部草拟河防法等多项提案进行了讨论。会上宣读了《河治本标计划大纲》、《全年雨量之常率线及率积分线》、《黄河治本计划》等六篇论文。年会最后进行了选举。

第四届年会

第四届年会于1934年11月17日在江苏镇江召开,出席会员42人。本届年会先后召开了三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在镇江焦山定慧寺举行。会长李仪扯致开会词,他号召全体会员担负起救国救民,复兴山河的重任,他指出:“山河破碎之原因,由于国内空虚,人民太苦。人民太苦,由于水利不讲,生产太少。故振兴水利,现已为全国一致所认之重要事业”。他提出了人才、经费、资料等问题,希望政府及早解决。会上由张自立总干事报告会务。出版委员会主任汪胡桢报告《水利》月刊出版情况。武同举先生、全国经济委员会郑肇经先生、华北水利委员会彭济群先生、交通部代表高廷梓先生相继发表了讲话。沈百先代表江苏省政府致欢迎词。

第二次会议也在镇江举行。会议讨论了“每届年会应提出中心讨论问题案”、“搜集旧水利河工书籍请书局翻印以利保存而广宣传案”等六项提案。并进行了董事会改选。

第三次会议在镇江至邵伯途中举行,由汪胡桢主持。会上宣读了《黄河段运河之洪水问题》、《山东北运河之水源问题》、《中国水利建设论》等五篇论文,并进行了讨论。

最后发表了年会宣言,颁发了第一次耕砚论文奖金。

第五届年会

本届年会与河北省工程师协会联合举行,于1935年11月9日至12日在天津市国立北洋工学院召开。共出席会员67人,加上各机关代表等来宾共约百余人。

彭济群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李仪祉发表演说,他提倡吸收欧美学理之长,弥补我国以凭经验办水利之不足。河北省工程师协会主席李书田、山东省建设厅代表曹瑞芝相继致词。总干事张自立报告会务。这届年会举行了耕砚论文奖牌第二次授奖仪式,并分组宣读了论文。

会议期间两会会员还参加了中国第一水工试验所开幕典礼。会议通过了“集中水工试验工作尽先充实中国第一水工试验所”,“拟请本会会员视察黄河决口并研究堵口工程”、“筹备编译全国水利丛书”等六项提案。

第六届年会

本届年会于1936年10月10日在陕西西安举行,到会会员63人。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等各机关代表及交通、新闻各界人士与会。陕西省政府主席邵力子和杨虎城将军担任年会名誉委员。

年会由李仪祉致开幕词,他号召当此国势颠危的时候,水利界人士应相互勉励,担负起救国救民的重任。开幕式上,邵力子致欢迎词,陕西建设厅雷宝华、张学良将军的代表王维新、全国经济委员会西北办事处主任韩竹坪发表了讲话。

本届年会通过的主要提案有:“拟建议政府请另筹河防经费发展水利生产事业免受牵制案、”拟建议政府健全组织水利中枢机关以增实效案“;”规定本会职业道德信条以资公守案“等。

会议期间,代表们参观了渭惠渠、泾惠渠、洛惠渠等工程。会上宣读了11篇论文。

第七届年会

1936年第六届年会后,由于战争的影响,会员星散各地,中国水利工程学会迁往重庆,年会没能连续举行。1938年李仪祉会长病逝。1941年10月在贵阳召开了第七届年会。蒋介石向会议致电,肯定了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的成绩和作用,提出了希望和要求。行政院水利委员会主任薛笃弼向年会致词,提出水利建设如何为抗战服务的问题。这届年会的中心议题为贵州水利问题。

总干事徐世大报告会务。李书田报告年会筹备情形。年会决议案有:”电请蒋委员长宽拨水利经费及培养水利人才“;”编辑本会十周年纪念册“等。

第八届年会

本届年会于1942年8月3日至5日在兰州与中国工程师协会等七个学术团体联合举行。蒋介石向年会致词,大意是工程技术首先应当适应战争之需要,然后广植人才,为战后建设服务,以期实现孙中山实业计划之目的。行政院水利委员会主任薛笃弼向年会表示祝贺。

本届年会以讨论西北水利为重点,列有两个中心讨论问题:(1)甘肃经济渠及兰丰渠问题;(2)兰州市给水及建立动力基础问题。这届年会共收到论文40篇。

会上讨论并修改会章、制定年度计划、改选董事,提出了”筹备普遍查勘后方水利以利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初步计划“等提案。赵钟灵代表徐世大报告一年来的会务。张任代表司选委员报告选举结果。

第九届年会

关于第九届年会的会务未见详细报导,只见在第十届年会的会务报告中提到,这届年会和中国工程师协会第十一届年会联合召开,于1943年10月在桂林举行。

第十届年会

第十届年会于1945年6月7日至9日在重庆举行,出席会员99人。会议由沈百先主持,杨保璞总干事报告会务,董文琦报告”九一八以后敌伪在东北办水利情形及接收之管见“,沈百先报告实业计划研究情形。会议收到论文17篇,宣读11篇。年会还就关于三峡筑坝问题向政府提建议,认为应就防洪、航运、灌溉、水力统筹规划,配合进行。会议讨论了修订会章,董事会、执行部改选等事项。

临时大会

1947年6月,当全国水利会议在南京召开之际,学会于6月5日举行临时大会。南京分会会长陈湛思,总会会长须恺,南京市市长、学会董事沈怡,水利部政务次长、副会长沈百先相继致词。临时大会主要讨论会费的征收等问题。

第十一届年会

1947年10月5日,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第36年度会议(即第十一届年会)在南京国民大会堂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56人。会议由会长须恺主持,总干事朱士俊报告会员、分会及经费收支情况。出版委员会主任谭葆泰、会员委员会主任雷鸿基分别报告了《水利》月刊的编印情况及编印会员名册等问题。谭葆泰还代表水工名词编订委员会报告两年来水工名词的编订情况。年会讨论了会费征收标准以及会章修订案。

第三十六年度会议没有讨论下一届年会的举行地点及时间,以后《水利》月刊停止刊行,会务亦未见报导。1948年3月沈百先、朱士俊等人还组织过对台湾水利的考察,并著有《视察台湾水利报告》。此后水利工程学会全国性的活动基本停止。

学会章程

中国水利学会章程

(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THECONSTITUTIONOFCHINESEHYDRAULICENGINEERINGSOCIETY)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HydraulicEngineeringSociety,缩写为:CHE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发展我国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成长,为实现水利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水利部。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邮编:100053。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水利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

(三)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的调研论证,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八)举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办好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九)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并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活动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适用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五)高级会员应是本团体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六)资深会员:应具有3年以上本团体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团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25日本团体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之日起生效。

奖励机制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献身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勇攀水利科技高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在水利部科技进步奖取消以后,根据水利行业内各有关单位和众多专家的意见,按照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我会牵头申请设立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于2002年3月28日获得国家批准。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是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行业科学技术奖。它突破了以往部门科技进步奖的地区、部门界限,将奖励对象确定为凡为水利事业发展和水利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我们将充分发挥我会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和联系广泛的特点,以五湖四海的胸襟和海纳百川的气度,通过通畅而严格的申报渠道,将那些创新力度大、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水利技术创新与行业科技进步有重要贡献的重大成果推荐上来,进入评审程序。我们要始终将科学、公正作为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生命线,把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办成水利行业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科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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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