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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书画家协会
释义

1.协会简介

中国书画家协会草创于1965年,成立于1990年初,经国家人事部中人才会字(91)9号文和国家文化部文侨字(92)1号文批准成立。

2.组织机构

中国书画家协会总部设在北京,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协会设有常务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理事会、评审委员会、事业拓展部、培训中心和《书画家报》、《书画家》杂志、中国书画艺术大学(筹)、金才文化艺术中心等。

3.办刊方针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人民政府的文艺工作指导方针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书画艺术,促进和发展祖国文化艺术事业,与时俱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应有的贡献。

4.协会宗旨

中国书画家协会的宗旨:以弘扬祖国书画艺术为目的,广泛团结美术工作者、书画家、艺术爱好者和学者,以及联合其它美术团体和艺术机构、企、事业界等,开展举办画展、海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出版文艺专刊、学术研究、艺术咨询等一系列工作;并竭诚服务于书画艺术教育事业,培养和挖掘书画艺术人才等事业。

5.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书画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Calligrapher And Painter Association 缩写为:CCA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中国书画艺术家自愿结合的非独立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艺术机构,本会是以中国书法绘画艺术家为主,与海外画家、美术家、书法家共同建立,以弘扬中国书画艺术、继承中华传统艺术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文化艺术团体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本会遵循制订的章程,以促进中华传统文化艺术的交流,推动中国书画艺术的发展,繁荣和促进中华书画事业,积极引导新一代书画健康成长为已任。

(三)团结广大与书法、绘画艺术以及与传统艺术相关的各类艺术的从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书法和绘画艺术的交流,推动并促进我国传统书画艺术和相关行业的兴旺发展与繁荣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管理局和社团管理中心及文化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总部的办公地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咨询服务、教育培训、评审鉴定、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学术交流。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传统文化事业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对中国书画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三)承接国家行政部门安排的适合本会开展的文化艺术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中国书法和绘画的项目开展技术评审鉴定工作;

(五)团结书画行业及从事书画行业的广大人士,协同国内外有关联的学会、协会组织,开展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开展创作艺术品市场及艺术品等信息沟通,以及创作艺术品展示等活动,召开书法、绘画交流会和艺术展示会,不定期召开书画学术专题研讨讲座,促进艺术创作、经营的合作;

(六)针对企业需求不定期开展文化艺术指导和服务;

(七)推广普及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知识,进行传统书画知识教育培训;

(八)编辑有关专业书刊,推广高品质的艺术创作品,推动书画艺术市场的开发;

(九)评选表彰优秀艺术作品和优秀艺术作品工程,健全组织、发展会员,根据条件依法兴办艺术培训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依据本会章程,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发展本会的不同级别的不同类型的会员。

(一)本会可自行发展国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高级会员的发展,先由本会会员推荐,经本会艺术委员会评审后,再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中国书画家协会的章程;

(二)有志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是本会系统主办的作品展览者;作品通过发表、出版等显示其具有较高水平,在书画界有一定影响者;在本地区和国家、省市级主办和艺术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个人;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出版和群众美术辅导、美术活动组织工作业绩突出或获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者;从事微雕、立体型创作范围的工艺美术创作中获奖者;从事影视和舞台美术创作成绩显著者;具有同等水平的书画、美术工作者和热心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本行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必须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或在相关行业中已取得国际或国家认证,或行业认证资格,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经济技术实力,管理严格,遵纪守法,信誉好。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凡志愿参加本会的单位、经营实体或地方协会及个人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进行审查后,报本会常务会讨论通过接纳,定期向本会会长通报,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二)由会授长权本会秘书处发给统一的“中国书画家协会”会员证书。

(三)被接纳的会员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团体单位有一票权,可以参加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每个团体会员均有权提出本单位的一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作为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名单,有表决权,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本会秘书处的联络;

(二)优称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报刊杂志;

(三)优先享受本会有限提供书画、美术、艺术交流服务;

(四)可在本会指导下利用本会的业务活动平台,开展艺术交流活动,举办书画、美术等培训和艺术作品展示活动等等;

(五)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接受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八)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

(一)可以被选为本会理事,被聘为本会工作部门或专业研究委员会工作成员,有表决权;

(二)可优先参加本会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艺术交流会议和活动,以及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会议;

(三)可被推荐提名为“中国书画家协会”的高级会员或常务理事。

(四)可优惠取得本会的交流资料及报刊杂志;

(五) 遵守本会章程,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七)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书画家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和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会员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年缴纳一次;个人会员会费按届缴纳,每四年一 届,一次性交齐),由本分会分别发给年度会员团体(有效期为5年)和个人证书(有效期为4年)。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会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可以保留会籍,但最长不能超过2年,在不交会费的期间不能享受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任何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连续2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除名。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中国书画家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会召集全体理事,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领导机构成员,产生新的理事会;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也可经本会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提前或推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

(三)决定设立本会常务办事机构——秘书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决定各工作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努力开展各种学术与文化交流活动,做好各项服务。

(五)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经推荐和民主协商后,提出下届本会理事候选人名单;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评选推荐在本会举办的各种展览和活动上发表的优秀艺术作品,制定奖励办法;

(八)为鼓励各种书画、美术等艺术创作,将评选、推荐和表彰优秀作品,制定奖励办法;

(九) 组织本会的艺术作品做主观评价和客观评审鉴定;

(十)表彰本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原则上可连任三届,。每届理事换届时通常换三分之一,保留三分之二。理事应考虑到部门、地区、领域和专业的代表性。根据需要可设若干顾问理事和特邀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理事及秘书处工作会议,如果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本会主管单位批准。会长负责全面领导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有全面的良好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有很强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社团组织工作经验;

(四)有良好的社会工作关系,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热心本会活动且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经主管上级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会理事两届以上,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退下来后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主要领导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民主决策与有效管理,本会设常务工作委员会,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其任务是:

(一)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常务领导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代表委员会和理事会制定的任务;

(三)组织策划有关艺术交流活动和艺术创作市场活动;

(四)负责组织管理工作部的工作,分工合作;

(五)扩大和发展组织,制定发展计划;

(六)按照国家和上级协会的规定处理本会涉及的对外业务和财务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工作机构是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领导本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年底工作计划,最终完成;

(二)协调和组织下设工作部和专家委员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外广泛联络,发展会员,使本会成为行业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根据本会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各常设或临时工作部门、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工作委员会通过决定;

(五)按年度计划进行本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年底做出当年的工作和财务总结,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下一年底的工作计划,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和会员活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每年初公布,以利于会员进行有关准备和参加;

(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事宜,或有偿聘请少量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团体赞助和个人的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完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的使用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由本会常务会通过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对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资产来源,本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缴纳会费情况。

第三十八条 财力和资产方面的其他所有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书画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代表及常务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解释权属本会常务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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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8: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