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诗酒文化协会 |
释义 | 中国诗酒文化协会China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Poetry and Wine(英文缩写:“CCAPW”),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由党和国家原领导人与文化艺术、科技、酿酒界和人士共同倡导成立的,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专业社会团体。系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历史发展协会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重大活动。如1990年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毛泽东诗歌朗诵演唱文艺晚会”。1991年举办了“第一届中国国际诗酒节”。 1992年,赴匈牙利举办了“中国文化酒展”活动。1993年11月28日,中国诗酒文化协会成立庆典暨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同时,举办了中国诗酒成果博览会。1995年举办“长春诗酒文化研讨会”、“重阳节诗酒文化交流会”、在湖北举办“诗酒文化展示会”。1997年,编辑出版发行《中国酒文化大观》。1999年,开展了“世界华人艺术家书画精品赛”、“中国酒文化世纪行大型演唱会”等活动。2000年,成功举办中国龙文化艺术节书画精品展。2000年6月,《中国诗酒》正式出版。2000年8月,编辑出版《中国老年书画艺术》(月刊)。 意义在中国历史上,诗酒交融的文化典籍、典故数不胜数,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诗酒文化。从中国诗酒文化的历史价值延伸,对促进中国经济繁荣、发展国际交流、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诗酒文化协会”。英文译名:CHINA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POETRY AND WINE( 缩写:CCAPW)。 第二条 中国诗酒文化协会是由社会名人、文化界名人、诗人、科技界和酿酒界有关负责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专业社会文化团体。 第三条 中国诗酒文化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 弘扬中国诗酒文化,推动诗酒文化的繁荣进步,加强国际诗酒文化交流,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中国诗酒文化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诗酒文化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研究、继承和发扬具有中国特色的诗酒文化、酒文化、组织中外诗酒文化研究讨论会,组织诗酒文化讲习、培训与交流; (二) 举办诗酒年会和中国国际诗酒文化节; (三) 组办中国诗酒文化博物馆(院); (四) 组织中国酒文化宣传(文工)团; (五) 评选出版优秀中外诗酒文化作品; (六) 编辑出版诗酒文化丛书; (七) 编辑出版《中国酒》杂志、《中国酒文化》报; (八) 研究诗酒文化,培养诗酒文化新人,壮大队伍; (九) 收集和推广先进科技为诗酒文化的经济实体服务; (十) 接受和承担中外机构科研任务及学术活动等工作委托; (十一) 为诗酒文化不同层面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和中介服务; (十二) 扶助和创办诗酒文化实体; (十三) 评选、表彰优秀和先进的团体及个人会员; (十四) 对优秀和先进的团体及个人会员的成果、成绩,定期在全国媒体和社会上推荐公布; (十五) 其他有益于诗酒文化发展的服务工作和社会工作; (十六) 举办诗酒文化、科技文化等活动; (十七) 行业奖的设立和表彰(如“臧克家诗歌奖”“贺敬之诗歌奖”等)。 (十八) 举办诗酒文化领域的国内外交流活动; (十九) 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维护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正当权益; (二十) 开展进出口酒及酒庄酒的文化研讨及有关活动; (二十一)举办以诗酒文化等主题的诗书画活动; (二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诗酒文化协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本团体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个人会员必须经协会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可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四)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发展会员,扩大业务,筹集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聘请诗歌界、酿酒界有地位、有学术声望的学者、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六) 聘请对协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同志为荣誉会长;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讯方式参加,视为到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讯方式参加,视为到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讯方式参加,视为到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分支机构和活动委托机构管理费;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7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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