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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设计师协会
释义

中国设计师协会(China Designers Association),官方简称CDA。协会是由北京创意同盟文化发展中心(登记注册证号:110105012637449)发起,联合从事创意设计的科研机构及专业院校,并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注册成立的非牟利性学术团体(登记注册证号:51807643-001)。

协会简介

协会自成立之初就本着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展现杰出的设计成就、鼓励和促进专业创作和探索的学术精神,推动社会对设计的关注和设计行业的发展。促进协会和国际专业机构的学术交流。协会尊重每一位会员的同时让会员分享协会的荣耀、并努力成为观念开放和领先的学术研究者和专业实践者。

作为全国创意设计领域权威性学术社团,协会主要依托各种平台,最大限度的为会员创造条件,发挥会员创意和设计才能为经济持续发展做贡献。目前会员基本都是活跃在建筑、视觉、工业、服装、广告、音乐表演、出版、软件、影视、游戏及动漫、艺术品创作等创意设计机构、院校、企业,及与创意设计相关团体的专业人才,曾获得过国内外各种奖项,如德国红点奖、创新红星奖等,是中国在创意设计各个领域崭露头角的精英人才。

协会任务

协会主要任务是: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最大限度为会员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与其他有关的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为会员的项目、活动争取支持;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有关项目的招投标、会展、评奖等活动,扩大协会及其会员的知名度;每年定期编撰出版大型典籍《中国设计师作品年鉴》;出版发行本会会刊《中国创意设计》杂志,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会员保护知识产权;定期举办优秀创意设计作品或创意设计人物评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不断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社团组织的交流,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开展交流与合作。

部门职能

一、创意产业中心:研究产业政策,调查产业现状,并给予产业调整指导与建议的策略部门。

1、产业研究:产业政策、产业调研、产业定位;

2、营商推广:制定促进协会商业发展策略;

二、学术教育中心:负责产业学术研究与制定培养青年设计力量方略的学术部门

1、学术交流:举办各种行业学术交流活动;

2、学术研究:设计学术层面的研究;

3、院校教育:策划设计活动,培养设计专业的在校学生;

4、社会教育:教育鼓励青年设计师进步;

三、展会与竞赛部:根据产业规划部门制定的策略,组织相关展览竞赛的活动执行部门。

1、展览:“创意中国·全国青年设计艺术双年展”,负责策划及实施各种展览策划;

2、竞赛:“设计中国·全国专业设计师大奖赛”,负责策划及实施平协举办的各类竞赛;

3、会议:研讨会和论坛,“设计中国·全国设计教育论坛”。

四、传媒与出版部:打造协会传媒资源的推广传播部门

1、自有媒体:协会官方网站(中国创意同盟)、协会杂志、固定出版物;

2、专业出版:《中国设计师作品年鉴》、《中国创意设计》杂志,以及出版物策划;

3、媒体关系:利用媒体平台进行协会的宣传推广;

五、公共关系部:维护协会公共关系的公共事务部门

1、政府对接:维护政府关系,包括与政府对接、洽谈等事务;

2、行业关系:促进与其他行业的协会或组织之间的交流;

3、会员拓展:吸纳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师及团体加入协会;

4、国际交流:促进协会的国际交流合作;

六、协会秘书处:协会内地秘书处常务办公室设在成都蓉城美术馆(原成都蓉城当代艺术中心)。

1、 市场开发:提高协会认知度,促进协会商业发展;

2、 活动策划:策划及实施各类营商活动;

3、 会务管理:协会日常工作安排;

4、 行政管理:协会行政事务管理;

5、 法律条文:协会的法律咨询顾问;

6、 决策执行与公布:公布协会重要决策,监督执行情况;

7、 会员对接:会员管理以及关系维护;

中国设计师协会CDA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地址:

中文名称:中国设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Designers Association

协会缩写:CDA

中文地址:香港上环永乐街130号恒乐大厦前座11楼;

英文地址:11/F., FRONT BLOCK, HANG LOK BUILDING,130 WING LOK ST., SHEUNG WAN

中国内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花城(花木交易中心)成都蓉城美术馆 CDA秘书处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北京创意同盟文化发展中心(登记注册证号:110105012637449)发起,联合从事创意设计的科研机构及专业院校,并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注册成立的非牟利性学术团体(登记注册证号:51807643-001)。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探索创新精神;鼓励提高中国设计的专业水准,促进社会整体文化的发展;促进与国际设计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设计师及设计专业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及社会的公益设计,培养青年设计人才;团结广大设计工作者,提高群众的审美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艺术发展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署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设计、新媒体设计等的研讨、探索与推广;

(二)艺术设计理论的研讨、交流;

(三)艺术设计作品的展示、收藏与推广;

(四)受政府委托开展艺术设计活动的策划和举行;

(五)编撰出版设计相关的典籍、书刊等出版物;

(六)其他与设计行业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须经本会审核并通过,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本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香港特别行政区艺术发展局和注册署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政府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政府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香港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艺术发展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香港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香港政府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香港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香港政府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香港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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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