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
释义 | 专业工作机构((一)社会福利政策研究专家工作委员会 (二)行业评估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委员会 (三)宣传推广和项目合作工作委员会 (四)老年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 (五)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 (六)精神康复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 (七)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委员会) 协会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改善民生、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宗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推进、宣传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和行业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业务范围(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福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科学发展。 (二)配合开展社会福利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组织理论与实践交流,推进政策实施,配合推进社会福利理论体系建设。 (三)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福利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成功经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四)引导社会资源进入社会福利领域,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联合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倡办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五)贯彻社会福利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配合开展各类福利服务机构行业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接行业等级评估和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培训,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六)推进社会福利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实行行业自律。 (七)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的作用,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委托的事项。 内部常设机构办公室承担文秘、档案、行政、外联、保卫、保密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协会人事劳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 外联部负责协会与国内外、境内外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交流;负责协会对外宣传报道、重要新闻发布;国际合作项目和会议的联络和执行实施;与政府机关和各团体、机构、企业建立良好关系;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 会员管理部负责协会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统计、联络和管理工作,建立会员之家;指导、监督地方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资金、资产管理和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组织收缴协会会费,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和协会各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购建和管理协会固定资产。 专业工作机构(一)社会福利政策研究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行业发展理论和政策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行业发展规划;配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承接社会福利政策制度研究课题和有关社会福利政策研究方面的法规、课题、规章调研,提出政策建议;配合组织学术论坛。 (二)行业评估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委员会配合开展社会福利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工作,配合民政部社会福利服务技术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老年福利、儿童福利、精神康复、福利企业等领域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建设,开展福利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资质认证培训工作。 (三)宣传推广和项目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出版协会的宣传刊物,引导国内外社会资源开展老年、儿童福利服务合作项目洽谈、推介和管理,组织引导福利服务文化产品、服务产品开发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的网上推介和宣传工作。 (四)老年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配合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开展老年福利服务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开展老年福利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服务质量的检查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 (五)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配合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开展儿童福利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服务质量的检查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 (六)精神康复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配合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开展精神康复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服务质量的检查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 (七)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福利企业规范化管理;负责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建议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配合开展福利企业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组织全国福利企业管理实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组织行业自律的表彰。 会员管理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协会(行业协会)和社会福利中心; 2.养老、救孤、助残的福利服务机构; 3.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 4.从事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生产及组织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 5.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他组织机构。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社会福利领域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2.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 3.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福利企业的实务管理者。 4.从事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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