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社工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 |
释义 |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5月10日,委员会由关心和支持社区服务事业以及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单位组成,是中国唯一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基本原则,倡导社区服务新理念,研究社区服务新理论,开发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开拓社区服务新领域,推动社区服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做贡献。 机构简介委员会由原民政部党组成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办公厅主任,现任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常务副会长杨建昌同志担任主任一职,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戚锦芳等15位同志担任副主任,济南市历下区区委杨峰副书记等同志担任执行委员,同时聘请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杨建平同志为总干事,北京国际大中城市社区建设比较研究所于燕燕主任等同志作为委员会的顾问,并组成了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委员会目前已拥有300多家会员单位,覆盖全国22个省市,三级社区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委员会组织了"全国首届社区服务发展论坛"、"两岸四地社区服务工作实务交流会""社区捐衣公益活动"等多种大中型活动,获得了相关领导的支持和肯定,广大会员单位以及有关社区服务机构的欢迎。 另外,委员会自2005年6月始在全国开展社区服务达标创优活动,并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各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经过严格的评比和审查,委员会分别授予5个区为全国社区服务(特色)示范区、54个街道为全国社区服务示范街道、88个社区为全国社区服务先进社区、41个社区服务中心为全国优秀社区服务中心。这些先进单位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民政部领导的授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得到了各有关单位的关注,也成为大家研究和学习的基地,有力地促进了社区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领导机构主 任 杨建昌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常务副会长(兼) 副主任 戚锦芳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副司长 王保珍 河北省民政厅 副厅长 何耀光 山西省民政厅 副厅长 李旭东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郭 杨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 副书记 江绍强 广东省广州市荔晚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王国珍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许义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李 森 山东省社会工作协会 会长 朱玉磊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常务副区长 温庆云 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 主任 竺 亚 上海市社区服务中心 主任 张苏华 山东省济南市民政局 副局长 荣立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李江迅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 常务理事 杨建平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 总干事 执 委 占 剑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副局长 孟 刚 上海市长宁区社区服务中心 主任 杨爱民 天津市社区服务中心 主任 徐维芬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丁润江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 局长 刘 伟 河北省保定市民政局 副局长 刘建成 山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副处长 赵海川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王志军 山西省太原市民心社区服务中心 主任 列 夫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 副书记 杨 萍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王树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 尹小平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市长助理 钱国亮 江苏省南京市民政局 处长 张晓烨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民政局 副局长 潘明勋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局长 李学志 安徽省合肥市曙山人民政府 副区长 黎 越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区委 副书记 杨 峰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区委 副书记 王铁志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区委 副书记 刘向伟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区委 副书记 仲 涛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 局长 吕 波 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 局长 刘祥达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 局长 廉书义 山东省青岛市市男区民政局 局长 喻 骞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 副局长 冯洁君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 局长 林 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 局长 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本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工作机构,其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Community Servic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简称CCSC)。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关心和支持社区服务事业以及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基本原则,倡导社区服务新理念,研究社区服务新理论,开发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开拓社区服务新领域,推动社区服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社区服务的方针和政策,加强社区服务发展的调查研究,发挥政府和社区居民的桥梁作用。 第五条 加强社区服务的政策理论、运作机制研究和供求关系预测,作好社区服务的市场导向工作,努力推动和促进社区服务向社会化、规范化方面发展。 第六条 组织社区服务和管理的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行业培训和宣传资料。 第七条 参与制定有关社区服务的标准,监督服务质量,维护社区居民利益,参与社区服务示范活动评比表彰。 第八条 建立有关社区服务的示范点。 第九条 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开发社区服务就业渠道,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发展。 第十条 团结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项目合作,开辟社区服务新领域。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与社区服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指导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促进对社区困难群体的公益活动和救助性服务。 第十三条 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及总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关心和支持社区服务事业以及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社区服务相关的社 会团体、法人单位及专家学者等,具备下列条件并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委员会。 (一) 团体会员 1、 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2、 志愿加入本委员会; 3、 在社区服务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 (二) 个人会员 1 、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2、 志愿加入本委员会; 3、 在社区服务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五条 入会的程序: (一) 提出书面申请; (二) 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权; (三)享有本委员会组织的项目的优先获得权; (四)获得本委员会为会员所提供的国内外有关社区服务业的各项信息服务; (五)反映情况,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关心、支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宣传本委员会的思想和理念,维护本委员会的利益和信誉; (二)执行本委员会协议,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有关社区服务业的各项信息;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三)通过或修改委员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执委会委员。 第二十条 执委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干事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六)讨论通过委员会成员的入会退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总干事1名,副总干事若干名,聘请荣誉主任1-2名,任期均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邀请顾问若干名,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和专家担任。 第二十四条 主任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执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干事职责: (一)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总干事以及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执委会会议决定; (三)决定日常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费合理使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社团、个人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用; (二)编印会刊、重要资料及有关宣传费用; (三)其他必要开支。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总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委员会章程的修改,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委员会执委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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