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 |
释义 |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Chinese Minority Writers’ Society)是中国少数民族作家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成立于1985年,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是民政部最早批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之一。 简介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inority Writers’ Society。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少数民族作家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海内外少数民族作家的联系中心,是民政部最早批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之一。各地会员就发展到了二千多人,仅常务理事就有一百多人,理事三百多人,对繁荣民族文学创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主管单位是中国作家协会。 代表大会2008年11月,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在京召开了代表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学会领导,会长由青海省副省长、著名诗人、作家吉狄马加担任,常务副会长由《民族文学》杂志主编叶梅担任,阿来等14人被选为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和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原会长玛拉沁夫被推举为名誉会长。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少数民族作家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民政部最早批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之一,也是中国作家协会所主管的业务社团之一。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会长吉狄马加同志在讲话中说,在中国作家协会党组的关心下,在民政部的支持下,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顺利换届,我们新一届学会负责人将肩负起繁荣和发展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重任,我们深知责任重大,一定不辜负广大少数民族作家学会会员对我们的希望。 中国作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崎嵘,中国作协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光同志代表中国作协到会祝贺。 新一届领导名单会长介绍名誉会长: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玛拉沁夫(蒙古族) 会长:吉狄马加(彝族)青海省副省长 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叶梅(女,土家族)《民族文学》主编 副会长:(按姓名笔画为序) 尹汉胤(满族)中国作协民族文学处处长;扎西达娃(藏族)西藏作协主席;乌热尔图(鄂温克族)内蒙古文联副主席;包明德(蒙古族)中国社科院文学所、少数民族文学所联合党委书记;石舒清(回族)宁夏作协主席;关仁山(满族)河北作协主席;阿扎提·苏里坦(维吾尔族)新疆作协主席;阿尔泰(蒙古族)内蒙古作协主席;阿来(藏族)四川作协副主席;张承志(回族)北京市作家;南永前(朝鲜族)《长白山》主编、吉林朝文报社社长、总编辑;黄凤显(壮族)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导;潘琦(仫佬族)广西文联主席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第一任会长玛拉沁夫 秘书长:李霄明(满族)《民族文学》副主编 副秘书长:叶尔克西(女,哈萨克族)新疆文联副主席;艾克拜尔·吾拉木(维吾尔族)《民族文学》一编室主任;班果(藏族)青海作协副主席;潘灵(布依族)《边疆文艺》主编 副会长介绍赵大年,满族,1931年出生于北京,1949年参加解放军,曾入朝作战,多次立功。1958年复员,自学农机专业,在北京市农机研究所和农机局长期从事科技工作。自幼喜爱文学,19岁开始发表小说,后被选为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协会副会长,北京作家协会副主席。新时期以来发表文学作品500余万字,有长篇小说《大撤退》等5部,中篇小说《二七八团》等20部,短篇小说集和散文集《紫墙》、《梦里蝴蝶》等6部,电影《车水马龙》等7部,电视剧《皇城根》(合作)等百余集。多部作品获全国和报刊文学奖,并被译成英、法、日、韩、泰文在国外发表。 常务理事李纳介绍彝族,云南路南人。中共党员。1943年毕业于延安鲁迅艺术文学院文学系。1943年后历任延安中学语文教员兼年级主任,《东北日报》副刊编辑,作家协会作家支部驻会作家,安徽文联专业作家,人民文学出版社编审,中国作家协会作家出版社编审,中国作家协会第四届理事、第五届名誉委员,少数民族作家协会常务理事。1948年开始发表作品。1949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学会章程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海内外少数民族作家(包括非少数民族出身的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学者、翻译家)的联系中心,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少数民族作家、少数民族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国少数民族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各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文学队伍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在鼓励母语创作的前提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作家深入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学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少数民族作家队伍。 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十一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少数民族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经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本学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学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学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秘书处研究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学会会长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会长及理事会推举或聘请。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 三、社会赞助。 第二十二条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少数民族文学事业服务。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ese Minority Writers’ Society 英文缩写:CM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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