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 |
释义 |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原名为“全国大型百货商店经济联合会”, 于1980年经原国内贸易部批准成立,1993年经民政部登记注册更名。现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代管,非盈利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简介中 文 名 称: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筒称 中国经联会。 英文名称: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英 文 缩 写:EJCCCSE 本会为纯企业间的自愿联合组织,其宗旨是为企业、为政府双向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和谐竞争环境;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导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提高效益为前提,以实现企业快速发展为目标。自觉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商务部的指导,服从国家民政部社团局的监督管理。 依据章程规定本团体行使以下主要职能:(一)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 (二) 探讨和交流会员企业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办法、教训,促进商业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推动企业改组转制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全国性、地域性商、商之间,工、商之间、商、科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 (五)促进并推动工商携手,发展经济;开拓市场;建立繁荣、有序、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 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组织专题会议或其他业务活动; (七) 沟通和协调会员单位间的往来,交流、汇总信息资料,编制内部信息刊物; (八) 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有关财税、法律咨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 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保护名品名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活动; (十) 积极发展与国内外有关行业协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诚邀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加强联系 广泛沟通 相互交流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领导成员高级顾问:胡 平 何济海 杨树德 驻会顾问:刘振昌 会 长:汪爱群 常务副会长:丁钟祥 副 会 长:董伟平 黄茂如 蒋贤云 秘 书 长:贾明林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章程(经2006年8月14日第十七届第四次全体理事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英文名称: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缩写EJCCCSE。 第二条本团体是零售商业股份制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为企业、为政府双向服务是本团体的唯一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和谐竞争环境;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导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提高效益为前提,以实现较快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隆福寺街95号邮编:100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 (二)探讨和交流会员企业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办法、教训,促进商业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督促上市公司的操作规范化; (四)组织开展全国性、地域性商、商之间,工、商之间、商、科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并实行有偿服务。 (五)促进并推动工商携手,发展经济;开拓市场;建立繁荣、有序、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组织专题会议或其他业务活动; (七)沟通和协调会员单位间的往来,整理、交流、汇总信息资料,编制内部信息刊物; (八)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有关财税、法律咨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保护名品名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活动; (十)积极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安排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 年8 月14 日第十七届第四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 1980年12月经联会成立时为第一版(于北京) 1993年7月经联会更名注册时修改为第二版(于北京) 1996年4月根据形势发展修改为第三版(于长春) 2002年4月根据形势需要修改为第四版(于苏州) 2006年8月根据企业改制的新形势修改为第五版(于合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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