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权研究会 |
释义 | 中国人权研究会是中国人权领域最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大会(CONGO)的成员,并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权研究和培训机构名录”。中国人权研究会的宗旨是:研究中外人权理论、历史和现状,普及和宣传人权知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于1993年1月,现任会长为罗豪才,副会长为万鄂湘、叶小文、李君如、陈士球、董云虎,秘书长由董云虎兼任。朱穆之为名誉会长。 中国人权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理事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理事会议,目前共有理事166名,分布在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中国人权研究会于1998年设立了“中国人权网”,包括中英文两个版本;于2002年2月创办了《人权》杂志(双月刊,中、英文两个版本);定期出版研究报告《中国人权在行动》;不定期编纂出版《中国人权年鉴》。 业务范围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以来,积极组织开展人权理论研究。组织出版了《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新世纪中国人权》、《“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人权》、《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人权与和谐世界》、《中国监狱人权保障》、《论人权与主权》等。该会组织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人权著作,其中包括《人权百科全书》、《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等著作。 中国人权研究会积极开展人权知识普及和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曾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主办“话说人权”系列讲座,在《人民日报》开设“人权知识百题问答”专栏,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开辟“中国人权面面观”专栏,编写出版《人权知识百题问答》、《人权基本文献要览》、《人权知识干部读本》等普及教材,开设人权专题研讨班,对各级政府官员、监狱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 中国人权研究会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先后举办三次大型多边国际人权研讨会,派员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领域的人权会议和活动,组团出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摩洛哥、埃及等国家,邀请接待联合国人权高专、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欧洲议会和美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德国、爱尔兰、乌克兰、埃及、印度、马来西亚、韩国等人权官员和专家学者的来访。 中国人权研究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资助和团体的捐赠、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人权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研究人权问题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研究人权理论、历史和现状,探索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普及和宣传人权知识,开展国际交流,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对维护人权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人权研究,编纂人权资料,出版人权刊物; (二)举办人权问题的学术研讨会、讨论会和座谈会,开展人权知识培训和人权问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关注国内国际人权事业,进行有关人权问题的调研和专题考察,为完善中国人权保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与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士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对话、交流与合作,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和各种与人权有关的国际会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愿为其实现作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有志于从事人权问题的研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分配的课题研究任务和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凭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理事组成的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推迟或提前换届。全国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全国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国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二)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 (三)决定设立名誉会长、特别顾问、顾问等荣誉职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如确因特殊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通过新会员; (三)讨论由秘书长提交的须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作为本会的行政和协调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副秘书长建议人选,报会长批准;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包括国内外有关人士、基金会和其他民间团体捐赠;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理事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须由全国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长办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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