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
释义 | 对于助学贷款,为了更好的落到实处,规范贷款、还款程序规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重新修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通知相关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传〔200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县级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现将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随文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这次发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的两个文件,对助学贷款政策做了新的重要调整,主要是: 一、扩大了由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地域和经办银行范围,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创造条件对所属高等学校开办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并且扩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适用对象。 二、明确提出了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其中,对高等院校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三、放宽了借款的基本条件,取消了证明人的连带责任,简化了高等学校的职责。但要求借款人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四、明确了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付息方式可以更加灵活,以利于贷款人和借款人选择。 请各金融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迅速传达到所属各分支机构,广泛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宣传,结合各行各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力争在新学期开始时,全面开办各种形式的助学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各有关金融机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好辖内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宣传,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各学校,在当地报刊全文转载。各县支行要负责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迅速通知到各信用社,督促各信用社主动上门服务,了解所辖服务区内助学贷款需求,依据本《办法》积极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各分行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执行中的新问题,于9月底前专题报告总行。 附件:1、国办发明电〔2000〕2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 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申请贷款的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己需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本息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平均分布;等额本金还款法初始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多,以后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少,还款压力呈前紧后松分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本息总额略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 违约的责任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2.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3. 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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