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银行 |
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总部地点:中国北京 成立时间:1948年 职责作用(概况 法律责任 制定法规 监督和稽核 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信贷服务 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现任领导(行长 周小川 纪委书记 王洪章 副行长 胡晓炼 副行长 刘士余 副行长 马德伦 副行长 易纲 副行长 杜金富 行长助理 李东荣 行长助理 郭庆平 行长助理 金琦) 基本资料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 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成立背景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 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总行位于石家庄。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京。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中国四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为人民银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更名为人民银行某某市(州、地区)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2003年,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各地监管办事处同时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不是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负责监管国内的各家商业银行,是调节国家经济的杠杆。 历史变革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内设机构内设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 、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 、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上海总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金融出版社 金融时报社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金币总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党校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中国钱币博物馆 分支机构上海分行天津分行沈阳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 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北京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石家庄中支 太原中支呼和浩特中支长春中支哈尔滨中支杭州中支 福州中支合肥中支郑州中支长沙中支南昌中支南宁中支 海口中支昆明中支贵阳中支拉萨中支兰州中支西宁中支 银川中支乌鲁木齐中支 职责作用概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制定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信贷服务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历任行长1.南汉宸(1949年10月-1954年10月) 2、曹菊如(1954年11月-1964年10月) 3.胡立教(1964年10月-1973年5月) 4.陈希愈(1973年5月-1978年1月) 5.李葆华(1978年5月-1982年5月) 6.吕培俭(1982年5月-1985年3月) 7.陈慕华(1985年3月-1988年4月) 8.李贵鲜(1988年4月-1993年7月) 9.朱镕基(1993年7月-1995年6月) 10.戴相龙(1995年6月-2002年12月) 11.周小川(2002年12月-现任) 货币概况我国货币历史悠久,种类丰富,绚丽多彩。人民币在我国货币文化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自发行以来,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第一套人民币 第一套人民币自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共12种面额62种版别,其中1元券2种、5元券4种、10元券4种、20元券7种、50元券7种、100元券10种、200元券5种、500元券6种、1000元券6种、5000元券5种、10000券4种、50000元券2种(1949年发行的正面万寿山图景100元券和正面列车图景50元券各有两种版别)。 1948年,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分散的各解放区迅速连成一片,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亟需一种统一的货币替代原来种类庞杂、折算不便的各解放区货币。为此,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同日开始发行统一的人民币。当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同志为该套人民币题写了中国人民银行行名。 人民币发行后,逐步扩大流通区域,原各解放区的地方货币陆续停止发行和流通,并按规定比价逐步收回。194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到北平(今北京),各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至1951年底,人民币成为中国唯一合法货币,在除台湾、西藏以外的全国范围流通(西藏地区自1957年7月15日起正式流通使用人民币)。 统一发行人民币是为迎接全国解放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它清除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各种货币,结束了国民党统治下几十年通货膨胀和中国近百年外币、金银币在市场流通买卖的历史,促进了人民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在建国初期经济恢复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套人民币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收回第一套人民币。当时已消除战争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工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日益活跃,市场物价稳定。国家财政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连续几年收大于支,国家商品库存、黄金储备也连年增加,货币制度相应巩固和健全,一个独立、统一的货币制度已建立起来。但是,由于解放前连续多年的通货膨胀遗留的影响没有完全消除,第一套人民币的面额较大(最大为50000元),而且单位价值较低,在流通中计算时,以万元为单位,不利于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大不方便。另外,由于受当时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第一套人民币的纸张质量较差,券别种类繁多(62种),文字说明单一,票面破损较严重。 为了改变第一套人民币面额过大等不足,提高印制质量,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收回第一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和第一套人民币折合比率为:第二套人民币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 1955年3月1日公布发行的第二套人民币共10种,1分、2分、3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和5元,1957年12月1日又发行10元1种。同时,为便于流通,国务院发布命令,自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1分、2分、5分三种硬币,与纸分币等值流通。后来,对1元纸币和5元纸币的图案、花纹又分别进行了调整和更换颜色,于1961年3月25日和1962年4月20日分别发行了黑色1元券和棕色5元券,使第二套人民币的版别分别由开始公布的11种增加到16种。1964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收回三种人民币票券的通告》,决定从1964年4月15日开始限期收回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的3元、5元和10元纸币,1964年5月15日停止收兑和流通使用。 现任领导行长 周小川周小川,男,1948年出生 1975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 1985年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 1986年11月至1991年9月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 1986年12月至1989年1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 1991年9月至1995年9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1995年10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6年10月至1998年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8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2000年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2002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1月任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 纪委书记 王洪章王洪章,男,1954年7月出生 1978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系,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 197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局、储蓄局、工商信贷部工作 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工商信贷部办公室工作 1989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助理 1991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副局长、内审司司长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局长 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行长 胡晓炼胡晓炼,女,1958年生,1984年毕业于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研究员 1984年12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历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司长 1999年7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 2001年3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5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2005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2009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刘士余刘士余,男,1961年11月出生,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毕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 1987年至1996年先后工作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 1996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 1998年至200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副司长、司长 2002年至200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6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马德伦马德伦,男,1949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研究员 1985年至1996年,先后工作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条法司、政策研究室 (1990年12月至1991年12月在新加坡金管局工作研修一年) 1992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994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新闻发言人 1998年至200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司长 2001年3月至2005年3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2005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2005年8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2007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易纲易纲,男,195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 1978年至1980年,在北京大学经济系学习 1980年至1986年,分别在美国哈姆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伊利诺大学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6年至1994年,在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经济系先后担任助教、副教授,其中1992年获终身教职 1994年回国,与林毅夫等发起组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授、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1997年至200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 2002年至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正司局级)兼货币政策司副司长 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期间:2006年9月-2007年10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主任) 2007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9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行长 杜金富杜金富,男,1954年1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1982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 1985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 1992年起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伊克昭盟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内蒙古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1999年任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副司长、司长 2003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06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2010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行长助理 李东荣李东荣,男,1954年8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1984年至1994年,工作于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先后任计划处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 1994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韶关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分局局长 1996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副局长 1998年起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副局长 2000年起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 2002年2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 2002年3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2004年起兼任局机关党委书记 2008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郭庆平郭庆平,男,1956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 1982年至1991年,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科员、副科长、副行长、党组成员 1992年至1998年10月,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党组成员,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市分局局长 1998年11月至1999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分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党委书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市分局局长 1999年12月至2003年1月,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司长,兼经济实体脱钩与资产处置办公室主任 2003年2月至2008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局长 2008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行长助理 金琦金琦,女,1955年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4年至199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工作 1992年至1994年在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工作 1994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 1999年11月任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副执行董事 2003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2005年5月起兼任中国人民银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 2009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 2010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重大贡献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 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 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 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 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规模最大谁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中央银行?如果回答是美联储,相信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问起谁是世界上资产规模最大的中央银行,答案就会比较出人意外,因为这不是美联储,而是中国人民银行。 是的,我们曾高度关注2010年中国经济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憧憬2019年超越美国,但我们似乎忽略了人民银行已成为全球最大央行的这一重要事件。 人民银行分别于2004年6月、2005年9月和2006年1月先后超过美、欧和日央行,成为资产规模最大的中央银行。2006年到2010年间,人民银行的资产再度扩张2.4倍,2010年资产总额高达3.9万亿美元,占同年GDP的67%。 人民银行成为全球最大央行,不仅可能影响大国央行的政策走向,而且可能影响未来全球金融格局。从央行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化的角度来看,当前美、英、日、欧四家央行与人民银行之间,正在进行一场不对称的游戏。 ——从资产的绝对量看,2010年,美、英、日、欧、中五家央行的总资产达到11万亿美元,其占比分别为22.3%、3.5%、14.4%、24.3%、35.5%,也就是说,人民银行的资产分别是美联储和欧央行的1.6倍和1.5倍。 ——从资产的相对量看,2010年,美、英、日、欧、中五国央行资产占本国GDP的比重分别为16.8%、17.1%、29.0%、22.0%、66.9%,这意味着,人民银行资产占GDP的比重分别是美联储的4倍和欧央行的3倍。 ——从资产构成看,2010年底,美、英、日、欧四家央行所持国债占本国央行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3%、80%、73%、9%。此外,四家央行还持有私人金融机构的抵押品(如按揭证券)。人民银行的主要资产是外汇储备资产,2010年外汇储备资产占人民银行总资产的比重为80%,分别是美、英、日和欧央行资产的1.3倍、8.1倍、2倍和1.2倍。不夸张地说,仅人民银行的外汇储备资产就足以买下任何一家央行。 ——与资产相匹配,各国央行的负债规模也很大,且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准备金。2010年底,各央行银行准备金占五家央行的全部银行准备金的比重分别为26%、5.5%、5.5%、10.8%和52.3%,据此估算,人民银行的银行准备金的绝对量是美联储的2倍和欧央行的近5倍。此外,五家央行的银行准备金占GDP的比重分别为6.9%、9.6%、3.9%、3.5%和35.3%。也就是说,人民银行准备金对GDP的相对规模是美联储的5倍和欧央行的10倍。 重要事记1.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 2.1969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 3.1978年1月,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正式分开办公,人民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恢复到14个司局。1978年末,人民银行的统一体制全面恢复。4、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 5.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营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储蓄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6.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7.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改革措施消除了人民银行追逐利润的动机,集中了总行的调控权,保证了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8.1994年1月1日起,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9.1994年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构成的货币政策框架体系。 10.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权,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1.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恢复和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积极创新货币政策调控工具,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实现了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12.1998年10月,人民银行对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行政区划的分行。这一改革,突出了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垂直领导,强化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13.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权正式移交给保监会。 14.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 15.2005年7月21日,实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6.2005年8月,人民银行决定成立上海总部。 17。2011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发行70亿3月期央票,并重启3年期央票,发行额度200亿,随着市场资金的紧张情况有所缓解,货币政策将继续保持稳健。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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