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1991年在国家教委指导下成立的研究区域科学的全国性的、唯一的学术团体,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挂靠在北京大学。 协会由我国地理学、经济学、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行为科学、环境科学等多种学科的有关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在各研究领域从事多学科多层次的区域综合研究和进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 该协会在创立九年中,在振兴与发展中国区域科学、以及为国家区域发展和综合国力提高的重大决策咨询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协会多次组织召开一系列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区域科学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大型学术研讨会,不仅扩大了区域科学在我国的发展和在国际上的影响,也为中国区域科学在结合中国区域研究实践中走向国际前沿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的工作也因此受到了来自世界区域科学组织的赞同,及国内各新闻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支持与赞扬。 机构发展目前协会拥有会员近500人,理事会成员120人,已经发展成为融合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学术团体,会员遍布全国各地。专业委员会建设也取得进展。协会现设有区域经济专业委员会、城市经济专业委员会、可持续发展专业委员会、经济地理专业委员会、国土规划专业委员会、城市管理专业委员会、空间信息系统专业委员会、区域旅游专业委员会、区域经济学教学专业委员会、西部经济研究专业委员会、东北经济研究专业委员会、流域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学术活动。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拟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方委员会,加强协会常务理事会对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会 长 杨开忠 北京大学秘书长 教授 副 会 长 毛汉英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郭来喜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郝寿义 南开大学中国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中心 秘书长 教授 曾菊新 华中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院长 教授 关凤峻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院长 党委书记 研究员 刘君德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行政区划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魏后凯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研究员 林家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 副部长 研究员 秘书长 沈体雁 北京大学中国区域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副教授 副秘书长 姜玲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副教授 翁瑾 复旦大学旅游系 副教授 周文兴 重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副教授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建堂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司 司长 毛汉英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王 铮 中国科学院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主任 研究员 王志新 河北省廊坊市 副市长 王学军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 教授 冯长春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 教授 史培军 北京师范大学 副校长 伍新木 武汉大学商学院 教授 关凤峻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院长 党委书记 研究员 刘向辉 国务院财经领导小组 刘君德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行政区划研究中心 主任 教授 刘秉镰 南开大学中国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中心 主任 教授 吕 斌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 教授 孙久文 人民大学区域所 教授 邢恩惠 辽宁省锦州市 副市长 邬 伦 北京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 教授 闫小培 广州中山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 副主任 教授 闫守邕 中国科学院遥感所 研究员 张文奇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研究员 张可云 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研究所 副教授 张泰城 江西省委党校 副校长 教授 张曙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研究员 李小建 华东师范大学 教授 李国平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 教授 李晓西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 司长 杜 平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所长 副研究员 杨开忠 北京大学中国区域经济研究中心 主任 教授 陆大道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陈志龙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副主任 教授 陈锡康 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 研究员 周一星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 教授 周述实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研究员 明安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技术经济研究所 研究员 林家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 副部长 研究员 封志明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贺同新 湖南省政府 副省长 郝寿义 南开大学中国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中心 秘书长 教授 钟海生 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主任 浦善新 国家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所长 研究员 郭来喜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郭荣星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系 教授 郭培章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地区经济司 司长 梁进社 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系 教授 梁雨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局长 党组书记 黄 瑞 深圳市住宅局 副局长 傅伯杰 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局 局长 研究员 曾菊新 华中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院长 教授 程必定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副院长 潘文灿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司长 魏小安 国家旅游局规划司 司长 魏后凯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研究员 魏宏森 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 教授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Regional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RS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区域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我国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行为科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有关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区域综合研究,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为发展和繁荣中国区域科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区域科学书刊; (二)对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拱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水平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普及区域科学知识、传播区域科学技术; (四)发现并推荐人材。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可为个人会员,也可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为:在本学科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员;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区域科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后,未被聘任的具有助研、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四)团体会员为: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斯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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