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轻企协),英文名称:CHINA LIGHT INDUSTRY ENTERPRIS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LIEMA),成立于1991年4月。是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登记号:社证字第3796号。 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是由轻工企业家、轻工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 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轻工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 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是职业经理人轻工行业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和资格认证培训机构。 业务范围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研究、传播、推广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探索具有轻工业特点的科学管理体系,推动轻工企业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总结推广轻工企业先进经验和经营管理创新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经营管理者。 三、沟通轻工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四、加强培训、咨询、信息服务工作,健全信息网络,为轻工企业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五、推动轻工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促进轻工企业家队伍成长。 六、依法维护轻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 七、组织轻工企业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和部门的合作、交流。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九、密切与各地轻工企协的工作联系 , 发挥系统协作的整体优势 。 主要职能*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 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 * 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与初审; *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 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 * 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等; * 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 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 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办公室综合业务部 国际合作部资产财务部人事教育部 信息统计部 机构设置办 公 室 研 究 室 综合业务部 人事教育部 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会 员 部 市 场 部 资产财务部 国际合作部 总社办公室 信息统计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LIGHT INDUST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LIE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轻工企业家、轻工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本团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轻工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6号南小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传播、推广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探索具有轻工业特点的科学管理体系,推动轻工企业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 总结推广轻工企业先进经验和经营管理创新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经营管理者。 (三) 沟通轻工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四) 加强培训、咨询、信息服务工作,健全信息网络,为轻工企业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五) 推动轻工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促进轻工企业家队伍成长。 (六) 依法维护轻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 (七) 组织轻工企业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和部门的合作、交流。 (八)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九) 密切与各地轻工企协的工作联系,发挥系统协作的整体优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为在企业管理方面具有一定影响的轻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 个人会员为在轻工业企业经营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取得成绩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获得本团体发送的各种资料、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提案,形成决议;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重大财务开支的审批; (四) 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聘任或辞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财务开支一般项目(非重大开支项目)的审批; (六) 组织协会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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