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是中国全国性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1989年3月成立。 组织简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中国青基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青基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中国青基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其发起实施的希望工程是我国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目前,希望工程累计募集捐款60.3亿元人民币,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生)逾349万名,建设希望小学16355所,建设希望工程图书室约14636个,配备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园地2862套,配备希望工程快乐音乐教室136个,配备希望工程快乐电影放映设备223套,培训农村小学教师60000余名。 机构标志标志 以“爱心托起明天的太阳”作为创意基点,汉字书法的“心”字生动地演化为翻腾的浪涛,托起一轮初升的太阳。图形寓意全社会以大海般的深情,关怀青少年的成长。 注册商标 心形的海浪托起一轮喷薄而出的太阳,邓小平手书“希望工程”及希望工程英文专用字“PROJECTHOPE”共同组成了“希望工程”的注册商标。这是我国首次将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名称注册为服务商标。 标准色
标志组合 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后圆恩寺胡同甲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四)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七)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机构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机构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或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长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会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本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秘书长提名后,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二)制订、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配合,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机构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使命和价值观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团中央所属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1989年发起实施希望工程,20年来,这项公益事业累计募集捐款逾56.7亿元人民币,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346万名,援建希望小学15,940所,为协助政府发展农村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帮助农民后代接受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组织机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决策机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机构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机构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或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团队 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为专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长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会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本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秘书长提名后,由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配合,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参与发起“中非希望工程”2011年3月8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坦桑尼亚教育部在坦桑尼亚总统府签署了《希望工程捐助协议》,“希望工程走进非洲”(简称“中非希望工程”)正式在坦桑尼亚启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人代表和坦桑尼亚教育部9日在滨海省巴加莫约县的摩唆嘎小学举行了第一所希望小学的奠基仪式。 在奠基现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把中国希望小学学生的画作赠送给了摩唆嘎小学。摩唆嘎小学校长基姆威里说,摩唆嘎小学非常幸运能够得到来自中国的援助,希望两国小朋友可以心手相牵共向未来。 为帮助非洲失学儿童走进校园,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于2010年12月12日正式发起了“中非希望工程”,旨在让中国希望工程走进非洲,为非洲捐建1000所希望小学。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负责动员中国企业家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则主要负责捐款管理和项目执行,同时面向社会劝募,以不断扩大“希望工程走进非洲”的资助规模。 作为善款筹集与运作平台,“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负责。根据“中非希望工程”官方网站介绍,该基金是一个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资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用于开展符合本基金使命的公益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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