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钱币收藏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钱币收藏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COINS COLLECTION SOCIETY,缩写:CCCS)。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机构批准成立,登记证号码:52926379-002-10-6。 法律地位:法人(团体)(RPORATE)。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广泛团结钱币收藏界专家、学者、研究者、收藏爱好者,以弘扬中国钱币文化为己任,致力于中国历代钱币、世界钱币的收藏、研究、鉴定、咨询、交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推进群众性集币、研究活动开展、普及钱币知识;加强同世界各国钱币组织及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钱币收藏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钱币收藏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COINS COLLETION SOCIETY,缩写:CCCS)。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机构批准成立,登记证号码:52926379-002-10-6。 第二条 业务性质:中国历代钱币、世界钱币的收藏、研究、鉴定、咨询、交流。 第三条 法律地位:法人(团体)(RPORATE)。 第四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广泛团结钱币收藏界专家、学者、研究者、收藏爱好者,以弘扬中国钱币文化为己任,积极开展各种钱币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推进群众性集币、研究活动开展、普及钱币知识;加强同世界各国钱币组织及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建设一支以钱币专家、学者为骨干,广大收藏爱好者为基础的,在全国钱币收藏研究界具有影响力的会员队伍。 (二)积极鼓励、引导会员开展专题收藏,收集整理中外钱币实物和有关学术资料,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三)积极支持会员进行研究活动,鼓励和协助会员出版学术专著;编辑会员研究成果,出版成果专集。 (四)指导团体会员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反映和支持广大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五)加强同各国和地区钱币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与学术交流,参与国际钱币学术团体的有关活动。 (六)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和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研究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拥护本会章程; (二) 在钱币收藏、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 (三) 在钱币收藏、研究领域有一定成果的研究者或有一定鉴定能力的钱币收藏爱好者者。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由申请者所在地团体会员或两名正式会员介绍; (三) 可直接向研究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审查通过上报; (四)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八) 决定研究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 审批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人事变更事宜;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或责成一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其它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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