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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释义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China Council for he Promotion of Nationality Trade ,英文缩写为:CCPNT),前身是中国民族贸易经济研究会,2005年12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民政部审核同意后,更名为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和国家民委的指导,为国家一级协会,现有会员280家。

协会简介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强化大中华的整体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与世界的融合与对接,秉承“发展民族产业,繁荣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团结,振兴民族经济”的立业宗旨,致力于开展企业间交流合作、业务发展、招商引资、传媒推广、国际拓展、人才培养、业务培训、法律维权等事务,为各类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增值服务,对内协助政府引导做好企业开展国内外贸易流通业务,积极开展区域间经济合作和交流,协助民族产业拓展发展领域,开拓稳定贸易渠道,提升产业整体实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对外加快中国民族产业与国际间的对接,加强港澳台间经济协作,实现民族经济联动发展,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大中华民族间经济交流合作,推动大中华整体经济繁荣进步。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下设秘书处、民族旅游事务办公室、公共关系部、会务部、国际联络部、展会合作部、政策研究部、教育培训中心、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信息中心。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终身名誉会长为:

热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成思危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铁木尔·达瓦买提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名誉会长为(按姓氏笔划为序):

云大棉 香港著名爱国人士、全国政协委员

王志宝 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

王定国(女) 老红军、谢觉哉同志夫人

甘国屏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田鹤年 中共中央统战部原副部长

刘晓连(女) 全国妇联副主席、空军少将

张序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原政委、海军中将

李春明 原海军航空兵副政委、海军少将、国防大学兼职教授

周友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中将

陈邦柱 十届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金维虹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洪 崎 中国民生银行副行长

胡德平 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第一副主席

解思忠 国务院国资委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副部级)

裴周玉 老红军、一九五零年授衔少将

潘贵玉(女) 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副秘书长

熊清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原中共湖南省委书记

霍 玲(女) 海军少将

其他成员

会 长:何济海

执行会长:贺黎明(女 白族) 戴中久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法定代表人):蓝军(畲族)

副会长(驻会):李宏伟 刘延宁(女) 张峰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海平 王素玲(女) 多吉扎西(藏族) 刘 捷 许淑清(女)

杨文俊 郭运斌 徐和谊(回族) 颜建国

副秘书长:张福阳 赵炜 赵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英文名称: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Nationalities Trade

英文缩写:CCPN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主要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关心和支持民族经济贸易、民族产业发展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经贸产业发展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团体自愿组成,是协调、发展、研究中国民族贸易经济的全国性跨行业、跨产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群众中介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改革开放,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搞好民族贸易工作,反映少数民族地区和会员的正当要求,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交流,协助民族企业开拓国际贸易渠道,为发展民族贸易、繁荣民族经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10号鹏龙大厦五层。

第二章 本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挥助手协调、纽带、服务的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发展民族特色经济。对内重点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及不发达地区的经济贸易促进工作,通过开展区域间经济交流与合作,协助民族产业开拓稳定贸易渠道、提升产业整体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对外加快中国民族产业与国际间的对接,加强港澳台间经济协作,实现民族经济联动发展,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大中华民族的经济交流合作,推动大中华整体经济繁荣进步。

(一)组织民族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做好民族贸易促进工作,维护民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企业发展。

(二)研究民族贸易经济基础理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贸易发展方向,探讨国家应采取的特殊扶助政策和措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加快发展民族地区贸易经济献计献策。

(三)组织协调行业、地区、部门间的各方面关系,促进区域经济联合,增强民族经济实力。

(四)沟通信息,开展咨询活动,组织商品、技术交流,为民族企业搭建贸易服务平台。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民族贸易干部队伍素质和科技技术水平,推动民族贸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促进边境贸易和对外贸易,推动民贸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及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会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减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者以常务理事会代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例行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视情况召开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同意,并由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后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需要终止活动、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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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