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马业协会 |
释义 | 概述中国马业协会(China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是中国马会(CHIA)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业协会,隶属及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民政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是全国从事马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而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全面促进我国马业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马业发展,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国民马文化水平。 历史中国马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76年,协会的前身"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协会"近几年来与我国港澳地区,以及英、日、澳、法、印、新西兰等国家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与合作,并得到国际种马注册委员会(ISBC)的指导与支持,制订出"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规则",编制了"中国纯血马登记册"第一卷,开展了马的良种选育、保种、产品开发和技术咨询等项工作,推动了中国马业的发展。后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0月在“全国马匹育种委员会”和“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协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马业协会”。中国马会聘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布赫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担任名誉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吴常信担任第一届、第二届理事长。 在中国马会指导和行业统筹管理下,新疆马业协会(简称“新疆马会”)、内蒙古自治区马业协会(简称“内蒙古马会”)和香港马业协会等省级(地区)马会相继成立,顺利展开相关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得到了广泛赞誉,同时,“辽宁省马业协会”和“天津市马业协会”的正式成立也在积极筹备当中。 “中国马都”和“HORFA中国国际马博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化大背景下,中国马会为推动实现中国马业全面复兴所打造的主要“品牌”,中国国家马业网是中国国家马业唯一的官方和门户网站。 职能中国马会职能范围:统筹指导中国马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信息咨询,组织国内国际经济、学术交流,促进新产品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提高马业效益;制定良种马(驴)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规则,负责中国境内纯血马登记和管理;拟定马属动物品种标准,鉴定和验收品种(品系);开展马属动物保种、育种、防疫、饲养、马匹营养,马场经营管理、兽医保健等方面的研究,标准制定、开展技术研究与培训;组织展览、拍卖、评比、代理进出口;赛马、马术竞技比赛等登记管理;出版发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期刊和图书等。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促进产品开发、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组织协调马匹展览、评比、拍卖,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分支机构中国马会分支机构:纯血马登记管理、良种马(驴)登记、马属动物育种、马属动物营养、马匹技术、马属动物兽医保健、马场技术工作等专业委员会、马球分会和马具行业分会(筹)。同时,中国马业协会在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设有联络官或代表处。 中国马会还代表中国国家马业与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西班牙和阿联酋等数十个国家的相关组织都发展并保持着良好关系。 中国马会一贯秉承科学的建设和管理协会,开放的发展和壮大协会。求真务实,勇于创新,营造和维护一个健康、平等、和谐的中国马业大环境。夯实经济基础,培养优秀人才,重视科技、文化与艺术,加强宣传、普及和推广,整合业界资源,增进国际交流。稳固现代育马产业,完善纯血马和良种马(驴)登记制度,协助构建马属动物资源保护和疫病预警防控体系,组织参与各类赛马活动,努力探索符合国情的赛马之路。设置专业分会,延长产业链,促进多元化经营,繁荣马业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推进各项工作,积极为会员做好服务。同心同德,同舟共济,推动中国马业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中国马业协会 简称:中国马会 英文译名: China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H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马业协会是全国性从事马业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中国马业协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国际马业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平等互利、民主协作的原则,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及学术研讨等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全面提高我国马业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水平。协会在政府和行业间起桥梁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向政府提供建议,维护行业利益,推动马业发展。 第四条 中国马业协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马业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我国马业的持续发展做好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等协调工作; (二)向会员单位提供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协作、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推广,提高马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制定纯血马、良种马(驴)登记管理规则及相关条例; (四)按照国际纯血马登记委员会(ISBC)登记规则,承担中国境内纯血马注册、登记、管理;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定马属动物品种质量标准,承担鉴定和验收品种(品系)任务; (六)开展马属动物的保种、育种、扩繁、兽医、防疫、保健、营养、饲养标准制定、马场技术等研究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马匹展览、评比、拍卖、进出口贸易、赛马、马术竞技比赛等登记管理,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全民马文化水平; (八)编辑、出版、发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和行业期刊和图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马的事业,为振兴发展我国马业贡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执行有关决议和完成日常工作,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团体与法人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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