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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释义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China Green Carbon Foundation),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册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本基金会是中国第一家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由中石油和嘉汉林业等企业倡议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国绿色碳基金”。3年多来,该基金先后得到数十家企业的捐款3亿多元人民币,在10多个省(区、市)营造了100多万亩碳汇林。

简介

宗旨

致力于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理念

绿色基金 绿色梦想 增汇减排 你我同行

倡议

参与碳补偿 消除碳足迹

承诺

高效的捐款利用 专业的项目执行 完善的监督管理

成立背景

气候变化严重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积极采取行动,为减缓气候变化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巨大的吸碳、储碳与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降低温室气体浓度,减缓气候变暖的有效途径。

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个过程称为“汇”,即森林具有碳汇功能,在一定时期内对稳定乃至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加强森林管理和林地保护等减少碳排放,不仅是国际社会积极倡导和支持的的碳减排措施,也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重要内容。而且通过林业措施增加碳汇、减少排放,成本低、易操作、综合效益好。林业成为中国承诺自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目标之一,即到2020年,中国将比2005年增加森林面积4000万公顷,增加森林蓄积13亿立方米。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目前尚未给企业设定温室气体减限排指标。为此,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社会责任,主要依靠企业的志愿行为。企业既可以通过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减少排放,也可以通过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等活动来增加碳汇。因此,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嘉汉林业投资公司等企业的倡导下,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政府部门的积极支持下,国家批准设立了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设立为企业和公众搭建了一个通过林业措施储存碳信用、展示捐资方社会责任形象的平台。这个平台既能帮助企业志愿减排,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又能增加森林植被,减缓气候变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国家林业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并为基金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二)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碳汇造林公益项目;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符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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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