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于1981年创立,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全国性协会之一,它是以我国氯碱企业为主体,包括相关的科研、设计、机械制造和省级协会等企事业单位,246个会员单位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 简介协会努力贯彻国家发展氯碱工业的方针政策,通过各种形式为企业服务,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在国内外行业调研、氯碱发展战略研究、协调稳定市场价格 ,技术经验交流,推动氯碱工业技术进步、咨询服务,产品贸易、编辑出版、教育培训,传递各种信息、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联系等方面开展工作,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为我国氯碱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宗旨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结教育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氯碱工业的方针、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为行业服务,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努力推动氯碱工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事业单位间的横向联系,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我国氯碱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刊物《中国氯碱》(月刊)是经国家科委批准,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氯碱工业综合性科技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12-1221/TQ,国家标准刊号ISSN1009-1785。 《中国氯碱》创刊于1981年,多年来深受读者的欢迎和喜爱。主要报道内容为国家有关改革动态、政策信息、行业活动,氯碱行业生产经营状况,技经统计信息,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生产技术、发展动态、科技成果等。辟有协会动态、管理与改革、调研报告、综述、国外氯碱、市场价格信息、双革技措、烧碱、氯产品、聚氯乙烯、环保节能、防腐、设备、分析检测、设备物资调剂等几十个栏目。服务对象主要是氯碱企业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也可供与氯碱行业有关的机械制造、原辅材料供应厂矿、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业人员参考。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hlor-alkali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A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氯碱企业为主体及其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社团是会员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实行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宗旨是团结教育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氯碱工业的方针、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为行业服务,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努力推动氯碱工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事业单位间的横向联系,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我国氯碱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4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并发动会员,通过对国家发展政策,国际、国内市场动向分析,对我国氯碱工业的发展规划、战略,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及生产、经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二)协同有关部门总结、交流氯碱生产技术、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成果与实践经验,组织科研攻关,推动行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信息交流和展览活动,举办有关会议,组织技术讲座和培训,进行智力开发,提高企业素质。 (四)按照本行业的实际要求,宣传国家财务法规、政策及法令,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制定本行业产品会计核算方法。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参与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并组织贯彻实施。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进行行业营销策略研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国家有关产品贸易、法规。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八)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的新建企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九)发展与境外、国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招商引资,负责组织本行业有关单位出境、出国考察访问,接待境外、国外访问团体。 (十)利用WTO和有关国际贸易规则,组织和协助企业解决有关氯碱产品的国际、国内贸易争端工作,争取合理的关税政策等,维护行业利益。 (十一)开展行业咨询和诊断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出版、发行本团体会刊、书籍和参考资料。 (十二)充分利用“中国氯碱网”建立行业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为行业及其上下游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企业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团体有责任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 (十四)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和其它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与氯碱行业生产、研究、设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国有、民营、股份制公司以及外方控股、独资公司)。单位会员的代表原则上由上述企事业单位现职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个人会员:在氯碱行业及电化学领域内有声誉的知名科学家、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领导干部及对氯碱工业有贡献的国内人士,可按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新技术、新产品有优先获得转让权; (七)优先获得本团体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有提请本团体支持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权利; (九)在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可以享受单位会员的某些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理事长须由常务理事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 年12月10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产品本协会会员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有:烧碱、聚氯乙烯、盐酸、液氯、氯化钙、氯化钡、三氯化铁、漂白剂、甲烷氯化物、环氧化合物、氯溶剂、氯化石蜡、金属钠、氯酸钠、直链烃、芳烃氯化物等有机、无机化工产品200余种,并拥有离子膜、金属阳极电解槽、压力容器、机械制造、仪表、阀门和自动化制造装置、产品质量在中国都属一流,深受国内外用户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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