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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释义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英文缩写为CTHA)成立于1986年2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原则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是中国境内的饭店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协会发展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经营,引导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吸纳会员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中聚集了全国饭店业中知名度高、影响力大、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星级饭店,国际著名饭店集团在内地管理的饭店基本上都已成为协会会员。

会员协会

目前,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共有会员2669家、理事277人、常务理事71人。会长:侣海岩。

协会服务

通过对行业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和分析;对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测,引导和规范市场;组织饭店专业研讨、培训及考察;开展与海外相关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中国旅游饭店网和协会会刊《中国旅游饭店》向会员提供快捷资讯,为饭店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协会机构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下设饭店金钥匙专业委员会。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于1994年正式加入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英文缩写为IH&RA),成为其国家级协会会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TOURIST HOTELS ASSOCIATION (简称CTH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境内的旅游饭店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饭店行业的专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家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游饭店行业的政策、法规;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二) 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

(三) 进行饭店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协助饭店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管理;

(四) 总结、交流旅游饭店的工作经验,收集国内外饭店业的信息;

(五) 组织开展饭店的培训、研讨、考察工作;

(六) 领导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

(七) 开展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九)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依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游饭店、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

(四)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饭店业的政策、法规;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摘掉会员标牌。

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成。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丝扩

(五)审议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合作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七)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贵。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免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进行常务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贵,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贵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旅游饭店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工作积极,能为旅游饭店业贡献力量;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分;

(七)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八)热爱本协会工作;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木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办理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专业委员会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木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相副主任的人选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上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上。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1年2月27日四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领导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 长

侣海岩 上海锦江集团

副 会 长

王素萍 陕西西安长安城堡大酒店

白中林 辽宁大连良运大酒店

乐 毅 浙江杭州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

吴怀祥 上海衡山集团

孙子元 江苏苏州新城花园酒店

沈成相 海南寰岛泰得大酒店

辛 涛 北京中国大饭店

李 虎 新疆银都酒店

李中根 北京首旅集团

杨小鹏 广州白天鹅宾馆

狄高志 上海丽嘉酒店

石世珍 重庆雾都宾馆

陈纪明 湖南华天大酒店

赵国雄 云南昆明金龙饭店

奚晏平 山东青岛海天大酒店

徐锦祉 北京港澳中心有限公司

曹兰剑 四川锦江宾馆

副秘书长

蒋齐康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

相关旅游协会

·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

·欧中酒店管理专家委员会

·中国旅游协会

·中国旅行社协会

·中国旅游车船协会

·中国烹饪协会

·美国饭店协会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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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