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是面向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和世界各地公众的公募性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基金会介绍为了积极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推进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促进留学人员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于2007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 基金会的宗旨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争取海内外企业、团体和人士的支持,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促进留学人员事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和利用海内外人才资源与人才市场,积极吸引我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支持留学人员自主创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留学人员工作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中国科协主席、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会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韩启德同志担任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长,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政协副秘书长陈喜庆同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同志担任名誉副理事长,北京市原副市长、华夏银行原董事长、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副会长陆宇澄同志担任理事长,庄亮同志担任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专职秘书长。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支持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推进海内外高级专业人才培养和交流,支持国内优秀高级专业人员赴国(境)外留学、进修与培训,提供与国际人才交流相关的咨询中介服务;聘请国(境)外具有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来华工作,支持国外智力成果的引进、推广和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支持和奖励为留学人员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与个人,奖励海外学成回国创业、为国服务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主要领导名誉理事长韩启德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中国科协主席,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会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名誉副理事长陈喜庆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华海外联谊会副会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王晓初 国家人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美国西蒙斯学院图书情报研究生院理学硕士。 陆宇澄 历任北京市副市长、华夏银行董事长,中共十四大代表。现任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副会长。 理事长马文普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副会长、党组成员。曾任湖南省长沙市市委副书记,第十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8年3月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十五大、十六大代表。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世界各地。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争取海内外企业、团体和人士的支持,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促进留学人员事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和利用海内外人才资源与人才市场,积极吸引我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支持留学人员自主创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留学人员工作服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团体、企业与个人捐助。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南河沿大街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报效祖国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与服务; (二)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才为我国贫困地区的发展服务; (三) 吸引和推荐留学人才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部门服务; (四) 加强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团体和国际相关非营利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 利用海内外资源,以多种形式,促进国内所需人才的培养与交流; (六) 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资格: (一)有社会声望、有代表性的金融、法律、管理专家和学者; (二)对基金会有重要资金支持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代表人士; (三)具有实际工作经验、担任相关领导职务的代表人士; (四)有留学背景或国(境)外工作经历的优秀人士。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改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参与本基金会重要决策并赋有表决权; (二)监督基金会章程实施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会,可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召集人;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过半数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及决算。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经2/3理事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各项决议应当场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长签字后实施。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由业务主管单位审定; (二)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再履行理事会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基金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支持;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每年至少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一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二)推进海内外高级专业人才培养和交流,支持国内优秀高级专业人员赴国(境)外留学、进修与培训,提供与国际人才交流相关的咨询与中介服务; (三)聘请国(境)外具有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家来华工作,支持国外智力成果的引进、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 (四)支持和奖励为留学人员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与个人,奖励回国创业、为国服务并作出杰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用于海内外人才培养与教育,捐助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全国性募捐及专项投资; (二)用于国外智力成果的引进、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捐助额在100万元的专项投资。 第三十九条 依法募集、使用并管理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的审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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