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是中共中央党校主管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总部设在中共中央党校。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由中共中央党校、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四家单位共同发起,于2003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成立。 协会宗旨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自愿的原则,团结全国各地热心于领导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领导科学的实践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实现领导工作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做出贡献。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组织机构会 长: 刘海藩(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常务副会长:侯树栋(国防大学原副校长) 唐铁汉(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 马绍孟 (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 孙钱章(中共中央党校原校委委员、函授学院院长) 副 会 长: 支树平(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许志功(国防大学原副校长) 杨利民(交通部纪检组组长) 罗海藩(湖南省人大副主任) 刘 峰(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主任) 陈占安(北京大学马列学院原院长) 朱玉泉(华中科技大学党委书记) 奚洁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原常务副院长) 白占群(中共中央党校校刊社原社长) 李锡炎(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原副校长) 吴 江(国家人事部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 王江渝(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宋萌荣(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周海江(红豆集团党委书记 总裁) 秘 书 长: 白占群 (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For Leadership Science”英文缩写:“CILS”) 第二条 本会由中共中央党校、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发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遵循自愿的原则,团结全国各地热心于领导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领导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实现领导工作科学化、现代化、高效能做出贡献。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央党校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社团司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中共中央党校。 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围绕各级领导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途径,为领导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供咨询和建议。总结领导活动的经验加以推广。 (二)加强学科建设,开展领导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活动,组织举办学术报告会、理论研究会,进行学术交流。 (三)搜集国内外有关领导科学问题研究的信息资料,为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务。 (四)向有关部门、报刊和会议推荐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对策,为理论工作者提供服务。 (五)组织编印出版领导学教材、理论专著、一般读物和内部刊物。 (六)组织领导科学的培训。 (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事项, (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对其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自主地开展一些有偿咨询服务。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合法经营领导科学。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资格: 1、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从事领导科学研究的单位。 2、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遵照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凡具备以上资格的合法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从事领导科学理论研究、教育和实际领导工作的个人; 2、积极参加本会学术研究等各项活动,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 3、遵照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凡具备以上资格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学术活动;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与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者时与,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人,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书时为、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及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得的报酬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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