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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系国家一级学会,成立于1996年12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学会由教育部主管,挂靠在国家林业局,秘书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学会现有团体会员180多个,设四个二级分会: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教育分会、林区基础教育分会、成人教育分会,覆盖林业教育的不同类型和各个层次,并设有7个工作委员会。

林业教育学会在国家林业局和教育部的关心支持下,在理事会的领导和广大会员单位的积极参与下,始终以服务于林业教育和林业建设为宗旨,在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学校、学校与社会之间架起信息沟通、情况交流、共同学习、相互促进的桥梁,逐渐成为国家发展林业教育事业、促进民间参与的重要社会力量。多年来,教育学会在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林业院校重点学科建设;教育研究和成果推荐;评选优秀教材、教育研究论文;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举办各种培训班;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主持制定、修订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教学计划、主要课程教学大纲;编辑出版《中国林业教育》、《中等林业职业教育》、《林区教学》学会刊物等诸多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活动,受到广泛的好评,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声誉。

2007年1月中国林业教育学会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工作,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杨继平同志任学会新一届理事长。大会明确了教育学会今后一个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方向:学会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引导、调动好广大林业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眼于提高林业教育创新能力,着眼于促进林业教育与林业发展的紧密结合,团结全国林业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林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实施科教兴林、人才强林战略,振兴我国林业事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林业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Forestry,缩写:C E A F。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林业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林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教育理论和林业教育实际问题的学术交流及调查研究,促进和推动林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我国林业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与效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林业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施科教兴林,振兴我国林业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挂靠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五条 本团体秘书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邮编:1000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教育理论和林业教育实践的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为各级林业教育管理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三)组织林业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及成果推广工作;

(四)开展林业教育咨询、评估、培训等服务活动;

(五)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其它教育团体和有关教育团体、个人的友好往来;

(六)维护林业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努力提高林业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七)办好本团体主办的刊物,组织编辑出版会刊、论文集等;

(八)完成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条件:

凡同意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具有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的林业教育工作者;在林业教育部门从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现任科级及以上职务者;县级以上的林业教育先进工作者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奖励者;关心、支持林业教育事业并做出贡献者。

2.学生会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可申请入会。学生会员毕业后,经批准可转为个人会员。

3.荣誉会员:对林业教育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有较高威望的中外籍教育家、学者、社会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4.外籍会员: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来往,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外籍教育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林业教育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团体或分会提出入会申请,由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即为会员。其中外籍会员,是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本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团体会员。

(三)会员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团体的奖励和授予本团体荣誉职务;

(十)决定届内因工作需要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负责会员的除名及单位会员、荣誉会员的吸收。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北京地区的常务理事不少于全体常务理事的2/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本团体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离任理事长或对中国林业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聘为本团体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任期与理事会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工作需要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为:中国林业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教育分会、成人教育分会、基础教育分会四个二级分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工作条例开展分会活动。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由分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并报本团体审查,任期与理事会同。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学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拨款及补贴: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六)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单位领导,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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