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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地矿专业委员会
释义

2010年4月29日,在由中核集团公司牵头发起、113家核地矿企事业单位加入的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地矿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中核集团公司总经理康日新说。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邱建刚当选为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长。

简介

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地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地矿专业委员会)是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牵头发起,是全国性的核地矿社会团体,是由与核地矿行业相关的113个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中介组织。核地矿专业委员会于2008年4月29日在北京成立,同时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产生了第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邱建刚当选为理事长。

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简称核地矿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核地矿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性的核地矿社会团体,是由与核地矿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核有关部门资源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

利性的行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倡导和谐的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核地矿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核地矿行

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核地矿领域提供交流平台,促进核地矿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组织行业技术及信息交流,编制行业发展

标准规范,开展行业发展政策研究,进行人员培训。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核地矿行业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矿业联合会领导,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注册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巷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地矿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地矿行业发展战略、相关政策及重大课题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核地矿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开展国内外核地矿行业发展状况、技术发展水平、管理模式和调查研究,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工作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合作及与其他投资者的互利合作,促进核地矿快速发展;

(四)组织行业内部的自律工作,规范行业行为,协调核地矿之间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配合核地矿企事业单位,组织核地矿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六)受政府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核地矿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

(七)组织开展核地矿行业与环境保护的公众宣传,为建设绿色和县的核地矿行业服务;

(八)受中国矿业联合会委托,承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的矿业会议;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联系和交流,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九)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

(十)履行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或企事业会员共同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参加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核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矿产品加工、矿山机械仪器设备制造,以及与核地矿行业相关且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设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承认、拥护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章程;

(三)资源加入核地矿专业委员会;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交纳本年度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可获得核地矿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核地矿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五)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有权向核地矿专业委员会请求援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章程,参加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核地矿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核地矿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核地矿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和支持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核地矿专业委员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中国矿业联合会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一、组织结构设置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鉴于核地矿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具体情况,会员单位即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大会。

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

会员代表(理事)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

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均按本协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三、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理事)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理事)大会负责。

四、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理事长单位为核地矿专业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为中核金原铀业公司、中国核工业地质局;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

核地矿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设副秘书长11名,其中常务副秘书长2名。

办事机构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综合办理各项日常业务,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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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