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是1978年由高士其与科普界人士发起筹备,筹备建议迅速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支持并于1979年8月正式成立了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直属的,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组织家和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下设农林科普专业委员会、工交科普专业委员会、基础科学与高科技专业委员会、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少儿科普专业委员会、科学美术专业委员会、国防科普专业委员会、科学文艺专业委员会、科普翻译专业委员会、科普报刊广播编辑记者分会、少数民族科普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出版物有《科技与企业》、《青年科学向导》。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除外)成立了科普作协,全国一级的会员人数约为2600人,省市一级的会员约2.5万余人。 历史沿革1978年6月,中国科协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科普创作座谈会,茅以升、华罗庚、于光远、刘述周、高士其、董纯才、王子野、王文达、温济泽、王麦林、章道义等科教出版界领导人和科普作家、编辑家300多人发起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普及创作”筹委会。 1979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胡耀邦、邓颖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全体代表。 1984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方毅、周培源等领导同志到会祝贺。 1990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并经中国科协批准,更名为“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1999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7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协会先后产生了五届理事会。茅以升、高士其、董纯才、温济泽、成思危、宋健先后出任名誉会长;董纯才、温济泽、叶至善、张景中、刘嘉麒先后任理事长。 协会任务1.大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2.会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及会务工作; 3.落实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4.联系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5.主办好协会的两种公开发行的杂志及《科普创作通讯》; 6.处理协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届理事会理 事 长:刘嘉麒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直华 孙云晓 任福君 刘泽林 陈有元 陈芳烈 吴智仁 居云峰 金 涛 郭曰方 张开逊 秘 书 长:居云峰(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中国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China Science Writ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SW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科普作家等热心科普创作的人士,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我国的科普创作队伍,提高我国的科普创作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中国科普研究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中国科协综合业务楼,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在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针指引下,开展各种科普创作、培训、学术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组建和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二)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进程和社会与时代发展的需要,有重点地组织编创各种科普精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通过主办、合办或协办科普杂志,报纸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作品的园地,繁荣科普创作。 (四)通过办好会讯,开展科普评论、评奖、征文和竞赛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创作,促进科普作品质量的提高。 (五)创建“中国科普作家网”,扩大协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公众对中国科普作协及其会员、作品、成果的探求;及时反映、反馈科普市场的供需情况;为广大会员提供即时交互活动的场所;加强协会与会员的沟通、联系;接受会员的约束监督。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接受党和政府的委托,开展有关科普创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七)维护会员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根据会员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出版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九)根据社会需求以及自愿和互利的原则,与国内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作品或共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十)与国外的对口团体、对口单位及科学作家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 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 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出版图书3种以上,播发短篇作品3篇以上)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作者、译者、美术工作者和评论工作者; 2.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 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国性科普评奖或其它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 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和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干部; 5. 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审和编导人员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子荣誉会员称号。 (二)团体会员: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三)通讯会员:热心科普事业,愿意同我会交往、经登记注册的外籍科学作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 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推荐; 3. 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具备入会条件者,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凡同本会工作有关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愿作本会团体会员者,均可向本会或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批准的团体会员,要向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6. 本会的全国会员是其所在地科普作协的当然会员,有权参加当地科普作协组织的活动;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学术活动; 2.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评奖、评选活动; 3.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4. 该单位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或有关业务,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咨询或委请组织专家(作家)进行指导; 5. 该单位根据科研、教育、创作、编辑、出版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会章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 遵守协会章程; 2. 交纳会费; 3. 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 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5. 团体会员在每年年终要向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汇报当年有关的活动小结和翌年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无创作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推选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制订完成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计划; (三)领导本会所属组织开展工作; (四)审定重大活动经费的预决算;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选举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八)确定并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名单,确定增补或聘请特邀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有授予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对外工作和联系相关事宜的权力。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理事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决定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调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秘书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关系 第三十条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积极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普作家协会是当地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当地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按照自己的特点,积极开展科普创作活动,并受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参加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和项目经费; (四)国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交的具体数额、处置办法可由理事会按规定通过相应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条件具备时,可设立“科普创作基金”,该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3日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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