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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释义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于1985年7月,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共有勘察设计单位会员497个、地方协会团体会员单位44个、部门行业协会团长体会员单位23个和协会分会、工作委员会15个及行业知名人士的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基本覆盖了全国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协会活动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下,紧紧围绕着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这个主题,在推进行业和企业的改革、推动技术创新、推行质量管理、推选优秀成果、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及信息化和推崇职业道德等诸多方面,开展了多项有效活动,对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改革与发展,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分支机构

登记证号 分支机构 地址 邮编 会长 秘书长 联系人

3167-1 建筑设计分会 北京市海淀区马神庙1号 100840 张桦 张钟声 侯志红

3167-2 园林和景观设计分会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村2号 100081 朱祥明 张丽华 杜健

3167-3 市政工程设计分会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市政总院大厦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00082 刘桂生 栗元珍 张燕

3167-4 抗震防灾分会 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100022 周锡元 苏经宇 苏经宇

3167-5 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 北京市海淀区董四墓甲1号13楼 100091 徐培义 于成林 于成林

3167-6 工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 100011 王彦梅 胡 宏 杨荣坚

3167-7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5层 100044 修 龙 王国锋 唐小丽

3167-8 技术经济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10楼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0041 严鸿华 刘 嘉 陈根元

3167-9 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100840 王 迁 杨绍炎 陈朔

3167-10 体制改革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1层 100045 孟祥恩 刘 毅 毛文中

3167-11 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 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79号
(北京573信箱7分箱) 100053 吴奕良 萧汉英 肖汉英

3167-12 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100101 袁 钮 荣世立 荣世立

3167-13 工程智能设计分会 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69号西华饭店520室 100045 胡 萍 梁娟 

3167-14 民营设计事务所分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0楼1013室 518031 左肖思 张一莉 石茜

3167-15 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 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建筑设计院 210096 何镜堂 孙光初 孙光初

3167-16 建筑环境与设备分会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1423室暖通空调编辑部 100044 罗继杰 杨爱丽 杨爱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CEDA)

第二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协会、领导同志,以及相关注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设计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手机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开展咨询服务,协会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四、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

六、积极发展同国外勘察设计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分析研究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改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八、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相互关系,宣传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证书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

四、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现已离退休而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知名人士;

五、相关注册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但总人数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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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