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举重协会 |
释义 | 中国举重协会 中国举重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该协会自成立以来,和各国之间交往日益频繁,多次组织运动员参加世界性比赛和组织国际邀请赛,使中国运动员在一些级别上赶上或超过世界水平。该协会现任主席陈镜开。中国举重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科研委员会。 中国举重协会协会资料中国举重协会(英文全称Chinese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英文简称CWA) 成立时间:1956年成立地点:北京 目前地点:北京 协会现任领导成员 主席:马文广 副主席:潘志琛、杜利军、张长久、杨桦、韩振铎、陈招娣、张斌、冯美云、殷宝林、冯潮、杨乃军、徐正国、张松林、孙平波、孙永言 秘书长兼司库:董生辉 下设委员会: 训练科研委员会 竞赛技术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邮编:100061 协会主办的重要赛事 全国举重锦标赛 全国青年举重锦标赛 全国少年举重锦标赛 全国举重分龄组锦标赛 全国举重冠军赛 协会简介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职能是:研究制定举重项目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划和裁判法,实施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组织、指导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器材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参加和组织国际比赛等。 中国于1936年加入国际举联,1955年得到国际举联的确认,1958年退出,1974年9月恢复在国际举联的会员资格。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举重协会,简称“中国举协”英文全称为“CHINESE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WA”。 第二条中国举重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举重组织及国际举重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举重协会宗旨是团结全国举重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为发展举董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普及举重投动,指导发展销举重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7提高举重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增进同各国宏和地区举重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举重联合会和亚洲;重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举重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中国举重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举重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以及国际、亚洲举重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举重运动的发展,其业务范围是:中国举重协会主席当选国际举重联合会副主席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宏观管理本项目的国家队; (三)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的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四)组织、指导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器材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学训练水平,组织宣传和出版刊物; (五)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负责参加国际竞赛团队的组织、集训和参赛事宜,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渠道,增强自己的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七)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举重协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举重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举重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举重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举重协会的意愿; (三)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对管辖范围内的举重活动拥有控制权; (六)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举重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审请书,附:协会组织的章程,协会组织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审批证明和登记表的复印 件,协会组织的组织状况;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举重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举重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举重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举重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并举办中国举重协会指定的全国和国际举重赛事;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举重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举重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举重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举重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必须在全国代表大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举重协会注册,并交纳四年的会费2000元(每年会费500元)。中国举重协会提供相应的各种材料。不交纳会费的团体会员,不得注册,不得参加全国举重比赛及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举重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一经批准,停止一切与中国举协有关的活动,会员如果第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举重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o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第一节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中国举重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是本全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委员实行单位、部门代表制,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推选产生: (一)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 (二)国家体育总局行政主管部门推选的代表; (三)与举重运动有关的训练、科研、教学、新闻等部门推选的代表 (四)积极支持举重运动,并为举重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的代表; (五)社会和举重界知名人士的代表, 第十七条全国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修改中国举重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项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决议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第二节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中国举重协会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5人,秘书长兼司库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25人级成。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任期为四年,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举生一至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项委员会委员, (三)领导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各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四)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批准会员入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举重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为中国举重协会法定代表人。中国举重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举重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中国举重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专项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节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中国举重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二)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燕尾服工作并处理本协会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举重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中国举重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中国举重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中国举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中国举重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中国举重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中国举重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接受社团登记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中国举重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中国举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中国举重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中国举重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中国举重协会完成宗旨或臼行熔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中国举重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中国举重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中国举重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中国举重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再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发展与中国举重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终止之日起,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中国举重协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举重协会会旗、会徽由执行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3年X月X日中国举重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与选国际举重联合会关系中国举重协会主席当选国际举重联合会副主席 2005/03/07 3月3日至5日,国际举重联合会(简称国际举联) 在伊斯坦布尔举行了盛大的百年 庆典和该委员会换届选举,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国际举联主席阿让和其它委员会重要官员以及各国举重协会代表团等出席。中国派出了以国家举重协会主任马文广为团长的代表团,其中包括2000年悉尼奥运会举重冠军丁美媛和2004年雅典奥运会举重冠军刘春红等出席庆典,并参加竞选国际举联副主席和世界举重百年最佳运动员。 我驻土耳其使馆和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对此访非常重视,为协助代表团工作,争取竞选成功,更好地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服务,我馆全力以赴配合代表工作。在我驻土大使宋爱国的亲自安排下,郁红阳总领事和龚春森副总领事陪同代表团会见了主办方主席,做土方工作;在有171个国家参加的庆典大会上,郁总代表中国政府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贺辞,并向国际举联赠送了一个直径1点2米的特制瓷盘。郁总的讲话赢得了与会者的热烈掌声,中国政府的特别贺礼,引起了全场轰动;在会下,郁总等又与中国代表团一起在其它国家的代表团之间穿梭往来,做友好国家的工作。与此同时,与代表团共同剖析竞选形势,制定了“如同在奥运会上拿金牌一样”的预案。尽管在有17名候选人角逐6个副主席职位的竞选中,中国代表团不具任何优势,但经过中国代表团认真仔细的工作,在友好国家的支持下,在秘密投票中,国家举重协会主席马文广最终以第三名的成绩竞选成功。新当选的国际举联副主席马文广感谢中国政府和总领馆的关心和支持。称此次当选并不是他个人的成功,而是中国奥委会的成功,是中国体育界的成功,是关心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和支持他的朋友们的成功,也是中国外交的成功。 在此次庆典大会上,中国代表团的所有四位成员,除了代表团团长马文广成功当选国际举联副主席外,王艳也当选了国际举联科研委员,丁美媛和刘春红均获得“世界举重百年最佳运动员”殊荣。 徽章编号:se8150297,103 品种:体育运动徽章-体育运动徽章 属性:体育协会徽章,单项比赛,举重,其他金属,80-89年,北京,,,,,, 简介:合金。宽:2。2CM,高:4。8CM。背文:中国举重协会。 2011年全国举重锦标赛竞赛规程一、 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 承办单位: 江苏、海南 三、 竞赛日期和地点: 男子举重比赛于2011年5月16日至19日在江苏张家港举行。 女子举重比赛于2011年5月23日至26日在海南举行。 四、 参加单位 (一)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车头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等。 (二) 各体育院校,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南宁、海口、大庆等市。 (三) 利比亚举重队。 五、 竞赛项目和级别: 女子进行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男子进行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六、 参加办法: (一) 必须是按规定注册的运动员。 (二) 报名人数: 1、 女子每单位最多只能报7名运动员,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 2、 男子每单位最多只能报8名运动员,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 (三) 各单位每个级别限报2人,自定2个重点级别可报各3人。 (四) 每单位可报男女各2名候补运动员,按参赛级别替补。 (五) 国家队的重点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不占原单位名额,包干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下拨,国家队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人包干经费由承办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原单位负担。 七、 竞赛办法: (一) 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举重竞赛规则》。 1、试举重量增加必须为1公斤或1公斤的倍数。 2、运动员要求更改试举重量必须在规定时间的前30秒内提出。在规定的每次试举时间一分钟或连续试举时间两分钟内也是如此。 3、为了消除操控的可能性,举重比赛的主办者不能在准备活 动区为参赛队提供单独的休息室(译者注:休息室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有间隔)。 (二) 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三) 运动员报名后不能升降级参加比赛。 (四) 男子比赛运动员抓举、挺举的第一次试举重量之和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20公斤,女子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15公斤,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五) 运动员称量体重时,须向裁判员出示注册证,否则取消其参赛资格。 八、 兴奋剂检测: (一) 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赛期进行药物检查。 (二) 各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测工作。前10名与创超纪录运动员必须自觉等候兴奋剂检测,比赛结束后不能离开比赛场地,待该级别抽查名单确定后,未被抽查的运动员可离开。 九、 医疗与保险 (一)如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突发伤病(如脱臼等),教练员要配合队医或医生,按照正常RICE原则(即:停训、冰敷、抬高患肢制动)为运动员处理治疗。 (二)如运动员出现重大伤病(如骨折、肌腱断裂或颈椎损伤等)或传染病(如SARS等),各队官员和教练员不要让运动员随意搬动,并立刻向组委会汇报,及时配合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三)、各参赛单位要按时为运动员办理保险。 十、 录取名次、计分及奖惩办法: (一) 个人:各级别总成绩录取前15名,抓举、挺举、总成绩前8名给予奖励。 (二) 团体:前6名给予奖励。计分办法为:以各级别总成绩名次分和创、超纪录分之和计名次。各级别总成绩取前15名,按16、14、13、12、11、10、9、8、7、6、5、4、3、2、1分计;创、超纪录加分为:创全国总成绩纪录加10分,超亚洲总成绩纪录加20分,平世界总成绩纪录加30分,超世界总成绩纪录加45分。如同时创全国、超亚洲、世界纪录,只加最高分。国家举重队重点运动员必须代表原单位参加团体计分,但每单位最多只能女子七个级别10人、男子八个级别11人中参加计分,超出计分无效。 (三) 获得团体第1名的队,颁发奖杯一座。团体2-6名,颁发锦旗。 (四) 国家队参加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与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相距前后各1个月内时,参加国际赛的成绩并列带入全国赛。 (五) 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 组委会评选最佳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十一、 经费: (一) 参赛的编内运动员的包干经费由总局负担,编内教练员、领队、医生等缴纳包干经费每人500元,伙食费、医疗费、旅费等自理。 (二) 为加强管理,参赛任何人必须食宿大会指定饭店,否则不予参赛。 (三) 候补、测验运动员及编外教练、领队、医生等人员缴纳包干经费850元。 十二、 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正式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体育局。报名后,替补队员可按报名级别递补。 (二)代表队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比赛,必须提前向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三)各代表队于赛前二天、裁判员于赛前三天开始报到。提前报到者,费用自理。所有参赛人员须于赛后第一天离会。 (四)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天召开,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十三、 技术代表: 技术代表人员和职责范围,按《举重竞赛技术代表工作办法》执行。 十四、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五、 裁判员选派办法: 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负责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六、 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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