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酒类商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酒类商业协会于1995年正式成立,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国家一级协会。中国酒类商业协会以繁荣中国酒类市场,促进酒类商品流通,弘扬中国五千年酒文化为己任。协会会员单位由酒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酒类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科研单位等组成,涵盖了酒类商品生产、流通、配送、科研等各领域。 中国酒类商业协会宣传贯彻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业产销政策,加强酒类企业诚信自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酒类产销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酒类流通的调研与指导工作,传播交流酒类产销和市场信息,举办酒类营销技能培训和大型酒类博览会、酒业高峰论坛、酒业经销商联盟等活动,宣传、推广全国酒类知名品牌;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与合作,组织酒类企业到国内外进行业务合作、商务考察等活动。 中国酒类商业协会为促进我国酒类商品全国大流通、规范酒类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赢得了政府部门及酒类企业的普遍赞誉。协会将不断适应酒类市场形势的变化,努力为酒类产销企业服务,完善协会功能,为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协会更名2006年4月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酒类流通协会。 “中国酒类商业协会”的汉字及英文“CHINA LIQUOR COMMERCE ASSOUIATION”修改为“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及英文 “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IQUOR AND SPRITS CIRCULATION。”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IQUOR AND SPRITS CIRCULATION。” 第二条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国性酒类行业协会,由酒类流通、生产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政府及酒类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酒类企事业单位,维护行业利益,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担任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在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时,提供符合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支持,以保障会员和行业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酒类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加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等工作,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做好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引导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和流通秩序,促进公平、公正的酒类大流通、大市场的建立,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帮助会员和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助企业健康成长。支持、促进具有较强实力、发展势头良好的酒类流通企业加速发展,尽快做大做强,形成一批行业龙头和区域龙头,带动全行业的壮大。 (五)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以各种形式为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业务开发、商品交流、品牌宣传等各项服务,开展企业间以及和相关行业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开阔思路创造机会,扩展业务空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酒类流通、生产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及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企业会员需是酒类或相关商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会员应在酒类研究、营销等方面有专长或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本协会协助的权利;(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未到会的会员表决的事项,应以该会员书面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先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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