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华宁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
释义 | 各中小学、进校、机关幼儿园、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两基”巩固工作,提升办学质量,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谋求教育公平、均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华宁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华教发[2004]29号)、《华宁县关于外来打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校暂行规定》(华教发[2006]5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华政办[2008]21号)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根本,充分利用有效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均衡、和谐、健康、协调发展,确保初中“控辍学、多优生、全体发展”,小学“兴趣浓、好习惯、好基础”的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按户籍管理的原则。必须依据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注册,方可入学。 二是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适龄儿童必须在家庭住地学校就近、就便入学,不得随意选择其它学校擅自就读。 三是坚持划片招生的原则。中小学生入学、升学必须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就读。 三、工作措施(一)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新生入学,必须持户口册和户籍所在地中小学(或所辖片区中小学)所发的入学通知书到校登记注册取得学籍。确因家长工作变动、进城务工等原因需要到其他中小学注册就读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变更学籍,否则按自动放弃学籍资格处理。 (二)招生。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新生入学,严禁学校擅自或变相跨片区招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将追究相关学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学籍建立。每年8月底以前,各乡(镇)中心小学(含示范小学)必须向县教育局教科所上报“小学毕业班水平测试个人成绩登分册”,初级中学必须向县教育局教育股上报初一年级招生情况分析报告和编班名册。 (四)转学、借读。在校学生因家长工作变动、进城务工等原因需要到其他中小学就读的,必须严格执行转学、借读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转学、借读手续。不办理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考试一律回原学校报考,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外来打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就读。县城学校严格按《华宁县关于外来打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校暂行规定》(华教发[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除县城之外的其它乡镇学校,外来打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就读,按华教发[2006]50号文件精神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 (六)学生编班。严格杜绝分优生班和重点班,必须按照学生成绩均衡分班。严禁途中插班或择班。 华宁县教育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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