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
释义 |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是由金属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等事业单位,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协会在民政部监督管理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下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协会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概况协会于1992年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当时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金属材料流通企业和内贸、冶金部门所属的中央流通企业发起组建的。 自成立以来,协会逐步发展壮大。 2003年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了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材市场工作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两个分支机构。两个分支机构先后发展了大量的民营企业会员。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全国各地金属流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各级各类钢材市场蓬勃发展。鉴于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业联合会的批准,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金属材料协会商会。这些协会商会分别拥有几十至几百家的经营金属材料或以经营金属材料为主兼营其它的民营企业会员。 2005年以来,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与全国各级地方协会商会陆续建立了联系,开展了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据不完全统计,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太原市、沈阳市、南京下关区、广东佛山市乐从等金属材料行业协会商会共有会员2300多家,覆盖了全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会员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份,其中民营企业会员数量近90%。既有金属材料经销企业、各级各类金属材料市场,也有生产企业、信息机构、中介组织和高等院校等,已经是在全国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行业组织。 十几年来,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开展了多种活动。坚持服务宗旨,发挥了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举办了不同主题的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研讨会、形势分析会,主持召开了全国钢材市场总裁会和每年的协会年会;专题培训;进行了开拓农村市场、开发西部、钢材市场等专题研究工作;开展了行业基础数据调查;协会会员季度统计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在每年的年会上对年度金属流通十强企业和优秀钢材市场进行了表彰和颁奖;组织了市场调查、税收调查、部分国有企业政策性亏损调查,向国务院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写了报告,将情况作了认真反映,同时提出了建议意见,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开展了与各地方协会商会的合作与交流,提出了《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与地方协会商会开展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讨论稿)。研究有关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先后组织了赴欧洲物流考察团,赴台湾考察团。今年八月即将赴美国考察学习。参观访问了英国阿波罗金属有限公司德国分公司、德国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中心、台湾区钢铁工业同业公会、新钢工业等。学习发达国家的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金属材料先进成功营销模式和管理方法,研究和探讨金属流通领域电子商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促进国际间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会刊《中国金属流通》(月刊),每月 22日出版,主要面向协会会员单位,并送达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会刊主要栏目包括:协会工作动态、会员动态、经济要闻、政策法规、市场分析与预测、市场动态、专家论坛、市场聚焦、统计资料、钢厂调价信息等。会刊重点报道协会最新工作动态;定期(每季度)统计分析协会会员单位经营情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介绍国家有关部门即将采取的相应政策及其对钢铁生产和流通产生的影响;定期分析国内主要冶金产品的产能、产量及消费状况;定期分析各地钢材市场供需形势及冶金产品进出口状况;定期刊登我国钢铁生产及进出口最新统计资料;及时介绍重点钢铁生产企业最新钢材出厂价格政策;邀请有关专家 分析国内外钢材流通业的现状,讨论今后我国钢材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 报道会员单位和其他钢贸企业的最新动态以及改革改制、经营模式创新的成功经验,帮助会员单位扩大社会影响和提高市场知名度。 为适应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从 2001年二季度起建立了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网站,2003年5月改版,2006年6月再次改版完善,设有协会介绍、领导介绍、协会文件、协会动态、会员动态、协会会员、行业热点、政策法规等栏目,为社会各界、金属材料行业内企业及会员单位了解协会、开展信息交流创造了一个方便快捷的平台。 作为全国性行业组织,协会热忱欢迎从事金属材料生产、流通的国有、集体和个体企、事业单位加入自己的组织,共同努力建设行业、发展行业、兴旺行业。 由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牵头、北京钢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中国钢材加工配送行业发展蓝皮书》,在行业专家和相关企业的大力支持下,现已隆重发布。《中国钢材加工配送行业发展蓝皮书》是在对我国钢材加工配送这一业态进行多方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次发布的具有权威性的行业综合性报告。《蓝皮书》对我国钢材加工配送行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了我国钢材加工配送行业取得的成就,探讨了发展模式,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与思考的问题,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透视和展望了钢材加工配送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指明了行业的发展方向。《蓝皮书》还按照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加工品种以及所分布区域等,收录了我国规模以上钢材加工配送企业名录近400家,使该书成为指导我国钢材加工配送行业发展不可多得的工具书,对在国际金融风暴中寻求发展新思路的钢铁企业有效提高增值服务、引导客户消费、开拓市场、实现与客户的双赢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主要目录 题词 做好加工配送,实现增值服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 陆 江 当好钢铁行业先行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首席顾问 丁俊发 精细化加工,人性化服务,特色化经营―――――――――――中国市场学会理事长 高铁生 发展加工配送,提高个性化服务能力――――――――――――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会长 李耀强 行业综述 序言――――――――――――――――――――――――――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会长 李耀强 中国钢材加工配送配状及发展趋势―――――――――-―――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秘书长 李智强 专家论点 我国钢铁流通行业中加工配送问题的研究―――――――――――――― ― ―――――北京物资学院 鞍钢发展钢材加工配送业务的情况与体会―――――――――――――――鞍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抓住机遇,深化服务营销,大力发展钢材加工配送―――――――――――――武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浅述国内钢材加工配送现状与发展趋势―――――――――――――――――――首钢总公司销售公司 中钢(天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加工配送情况介绍―――――――――中钢(天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关于我国钢材加工配送中心的几点认识――――――――――――――――天津松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建筑业推广专业化钢筋配送服务的价值――――――――――――――――北京物资协作贸易有限公司 国外经验 美国经验借鉴 日本经验借鉴 德国经验借鉴 韩国经验借鉴 附录 1、 钢厂所建加工配送中心 2、 外资所建加工配送中心 3、 流通企业所建加工配送中心 ① 华北区加工企业 ②华东区加工企业 ③华南区加工企业 ④华中区加工企业 ⑤东北区加工企业 ⑥西北区加工企业 ⑦西南区加工企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etal Material Trade,缩写:CAMM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金属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等事业单位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促进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协作,参与国内、国际竞争;交流经验,推行现代化管理,倡导公平、诚信的交易准则,树立在本行业的良好信誉,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推行国家有关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 (二)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料,研究、协调和探讨金属材料流通中的实际和理论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协助企业法律咨询等事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国际惯例,就本行业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保护措施,为会员单位服务;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修订金属材料流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金属材料流通行业进步。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搞活金属材料流通,促进流通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金属材料的供求信息、经济技术情报及先进管理经验,编辑、发行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六)举办金属材料流通理论研讨会和企业管理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物流技术,促进会员单位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水平; (七)举办金属材料流通业务知识和管理技术培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素质和行业素质; (八)积极创造条件,以本团体名义与国外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促进国际间同行业的经济贸易与技术的交流、合作; (九)承办政府机关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企业单位会员和事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单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金属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五)事业单位: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从事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等; (六)个人会员: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重要议案;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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