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在人民大会堂宣告成立。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以“科教兴国”方针为指导,动员和依靠理事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支持捐助,发挥民间组织优势,根据需求提供服务,致力于推动中国金融教育事业的创新与发展。 基本情况(名称 住所 类型 公募基金会募捐地域 宗旨 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登记时间 批准文件/证书编号 业务主管单位) 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53号中华家园2号楼1单元201室 类型公募 公募基金会募捐地域全国 宗旨依靠社会捐助,推动中国金融教育创新与发展。 业务范围(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募集金融教育基金和扶贫助学基金; (二)面向全国金融系统和财政,金融院校(系)开展专项奖励、资助活动; (三)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举办论坛、讲座、研讨会以及开展国际交流。 原始基金数额壹仟万元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鸿儒 工作单位: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职务:会长 基金会登记时间1992 年5月14日 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基证字第0063号 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简介2008年4月18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任理事长,胡柏梧任常务副理事长,张岱、冯锋为副理事长。 十余年来,该会大力开展符合本会宗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扶贫资助、表彰奖励、境内外培训、专题讲座和研讨研修等活动,受到众多理事单位的欢迎和认同。 扶贫助学1997年12月,该会与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共同设立“扶贫助学项目”,每年出资20万元人民币用于资助全国金融院校200名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大学生。2003年,双方又将20万元的资助额增至30万元,使受益学生增加到300人。1998年,该国部分省区遭遇特大洪涝灾害,为帮助洪涝灾区的学生克服面临的困难完成学业,该会与法国安盛当年还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对金融系统12所高校中的500名贫困大学生给予资助。至2003年,全国累计先后已有十四所财经金融院校(系)的1400名贫困大学生获得资助。 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 2008年12月正式启动以来,已在四川、贵州的4个试点县培训人数超过4万人,规划中将在592个县深入开展农村金融教育。 表彰奖励自1992年以来,为推动金融教育发展和科研创新,该会坚持在金融系统开展“金融教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和“金融教育优秀科研项目”的奖励资助活动。至2002年,先后有1076名先进教育工作者、231名优秀学生及64个先进集体受到表彰;共有135个与金融教育相关的科研项目受到奖励资助。 研修培训根据该国金融业发展需要和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的要求,该会自1995年开始先后举办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城市信用社管理与发展”、“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制”、“WTO与金融人才准备”等培训、研修班,至2003年,累计共有400人次参加了上述培训,对提高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研讨论坛 为推动金融领域的交流和促进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该会先后与美洲银行、美国纽约银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比利时布鲁塞尔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巴黎国民银行、日本富士银行、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合作,举办了不同主题的论坛、研讨会与讲座。分别就“欧元现状及发展”、“欧亚经济金融”、“欧元对资本市场的影响”、“金融改革与发展”、“跨世纪金融人才培养”、“银行风险防范和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置”、“证券业管理与发展”等热点问题展开交流研讨。来自国家有关部委、各金融机构、金融院校共计有3800余位代表先后参加了上述研讨论坛。 访问考察该会自1995年起积极开展和组织金融系统中高层管理人员赴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英国等考察访问,通过对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花旗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加拿大人寿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日本兴业银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哥伦比亚大学等世界著名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实地考察,促进了国内各金融机构、金融院校与国外同行的相互了解,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法国安盛保险集团的合作 为支持和推动中国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1996年4月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出资1000万元港币, 在该会设立“金融教育基金”。多年来,该会与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包括举办“保险代理人及监管国际研讨会”、“新经济与保险创新”研讨会、“人寿及医疗保险台湾经验分享”研修班,“WTO与该国保险业的发展”征文,编写保险教材、扶贫助学等,这些活动对促进该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培训的与时俱进 金融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应及时跟进,该们始终将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作为努力的方向。 为扩大培训范围和提高培训水准,积极应用现代远程技术开展网络教育,2003年,该会与“北大在线”展开合作,在引进国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开发电子课件《金融服务业客户理财服务系列课程》。双方将在未来几年继续发挥各自优势,陆续开发新的专题培训课程,力争为金融业更广泛地开展远程教育提供新的电子课件。 针对该国中小金融机构在发展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2003年下半年,该会将与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城市商业银行法律培训”。通过互动的案例教学方式,使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提高从法律角度把握和应对贷款审核和不良贷款与资产处置的能力。 理事会理事长: 吴晓灵 常务副理事长: 张 岱 副理事长: 冯 锋 秘书长: 贺增强 发展经过十余年发展,该会的行业代表性得到了更好地体现,基金稳步增长,自主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各项活动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同,事业正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展望未来,该会将进一步与国内外支持中国金融教育事业发展的同仁,携手共进,开拓进取,为金融教育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ducation ;缩写:CFDFE。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非营利公益组织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按需提供服务,推动中国金融教育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其它法人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 本基金会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募集金融教育、科研和扶贫助学资金; (二)面向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开展金融教育、科研奖励; (三)面向金融院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资助; (四)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组织培训、举办论坛、讲座、研讨会及开展国际交流; (五)为提高国民金融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二)积极宣传我会宗旨,努力动员募捐金融教育基金;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造诣; (四)了解基金会的管理运作,有较强的组织和策划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筹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检查本会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信会议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开的理事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订;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本章程规定的基金会重大募捐活动、投资项目;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二至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由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工作,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税务、会计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金融或金融教育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声誉;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 (六)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常务副理事长的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合同等; (三)协助理事长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四)受理事长委托,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秘书长的职责: (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六)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 (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金融教育、科研奖励及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二)募集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年度的投资计划及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捐赠者的名单及数额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民政部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民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由民政部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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