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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
释义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Banking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BASC)成立于1992年8月,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会计部门和金融会计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金融会计专业社会团体,是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国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学会概况

学会的基本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全国金融会计工作者,广泛开展金融会计学术研究活动。

学会的活动目标是:组织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会计学术研究活动,积累研究成果和推广应用,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会计理论、方法体系,为促进金融会计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目前已有62家会员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童赠银同志担任学会第一、第二届理事会会长,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陈立同志担任第一、第二届理事会名誉会长,学会副会长由人民银行会计司长、各大商业银行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和一高等院校著名教授担任。

学会自成立以来坚持以推动金融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为重点,紧密结合特定时期的金融、会计发展要求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在组织开展金融会计学术研究活动,促进金融会计改革,提高金融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得到了金融界和会计界的认可。同时,学会认真办好《金融会计》月刊,《金融会计》自1993年创刊以来,始终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贯坚持学术性、严肃性、通俗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坚持面向金融、面向会计、面向基层的办刊方向,努力为金融会计改革服务,办出了自己的特色。《金融会计》截至2001年6月共发行91期,发行量近13万册,真正成为广大金融会计工作者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学习园地。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金融会计学会。英文译名为Financial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FA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其他金融企业以及从事金融会计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金融会计专业学术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金融和会计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组织全国金融会计工作者,开展金融会计学术研究活动,促进我国金融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中国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刊是《金融会计》(中文月刊)。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订与实施本会各个时期的科研规划。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金融会计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三)组织金融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

(四)提供专业学术、政策、法规咨询。

(五)编辑出版《金融会计》杂志、丛书和专业学术资料。

(六)代表本会会员向有关方面反映金融会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组织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八)研究并介绍国(境)外会计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金融会计学会,全国性、区域性各类金融机、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从事金融会计教学与研究的部门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学术报告和论著由本会推荐或优先在本会的刊物上发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学术研究任务,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研究情况,反映有关方面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提供编印的专业书刊和有关资料。

(五)受本会委托,接受金融会计人员、企事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咨询。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章程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由各团体会员、高等院校和有关部门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临时需增补或免除理事职务的,可由常务理事会核准;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继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本会的工作方针、组织落实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和撤换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如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会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主持本会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有监督、检查、推动和建议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学会各部门的负责人,报经理事会批准。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三) 领导各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接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受理事会领导。

(一)专家委员会是指导中国金融会计学会金融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全国金融会计工作的学术权威机构。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金融会计理论造诣较深、专家精通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组成。由专家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专家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二)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本会科研总体规划、研究项目选题及研究成果评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收取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收取会费时,理事会秘书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单位规模提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着注重实效、讲究节约的原则掌握经费开支,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6年 6月 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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