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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
释义

简介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于2009年经民政部正式批准注册,是为适应学校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由从事教育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教育决策、管理的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校文化学术团体。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开展学校文化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学校文化建设深入发展,引导各省、市、地学校积极开展具有现代特色并结合本地实际的丰富多彩的学校文化系列活动。

分会宗旨

在党和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指导下,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开展学校文化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学校文化建设深入发展,引导各省、市、地学校积极开展具有现代特色并结合本地实际的丰富多彩的学校文化系列活动。

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校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学校文化研究成果和改革实验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三、研究编辑学校文化学术、成果案例等书刊及教材;

四、树立典型,建立学校文化示范实验基地;

五、组织开展学校文化培训工作;

六、举办与学校文化有关的其他活动。

组织机构

文化分会是由从事教育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教育决策、管理的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校文化学术团体,主管单位为中国教育学会。

文化分会现设办公室、学术研究和咨询部、培训部、外联部、宣传部、事业发展部、 项目办公室、理事单位和会员

课题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学校文化教育科研活动并把它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面向全国,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院所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学校的校长及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专家委员会领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以及学术咨询、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理事单位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委托各理事单位(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科研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一年对申报的课题进行一次评审立项,最后一年停止评审立项。

第九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专家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科研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2、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

3、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所在地区或单位教育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表》须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审批;

3、申报课题经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立项。

第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立项的课题由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托单位的管理工作。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课题批准立项后,应交纳课题管理费1500 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秘书处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课题,并在分会网站公布信息: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八条、课题管理

1、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2、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条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形式需要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申请?立项书》、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和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各5-7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15天提交给鉴定专家审阅。

4、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提出成果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专家委员会确认,秘书处发放《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成果加以表彰。获奖者将得到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国教育学会学校文化研究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缩写:SCRBCSE)。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学校文化教育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促进学校文化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驻地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教育文化科学理论;

(二)开展群众性学校文化理论研究和实验活动;

(三)普及教育文化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动态与信息、优秀成果和发展改革经验;

(四)举办学术活动、交流学校文化发展改革经验,组织对学校文化科研与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五)承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交付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教育评价、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六)办好分会会刊,编辑出版学校文化研究和经验成果等书刊及教材;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兴办实体机构,从事有益于教育改革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服务工作;

(九)依法开展其他有关学校文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热心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取得一定成果;

(四)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独立教育机构、热心学校文化教育的企业界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理事或学校推荐后经本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订阅会刊;

(五)会费为每年100元,一次性缴纳三年的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 织

第十三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职权是:

1.根据工作需要从教育各界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

2.设常委理事会,由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

3.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6-10人,秘书长1人;

4.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常务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学术专家委员会、学校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专家委员会、学校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经 费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个人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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