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家协会 |
释义 | 名誉会长曹传钧北京航空天大学原校长 陈汤臣西北大学原副校长 方克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 樊恭亻北京工业大学名誉校长 冯文林北京化工大学党委书记 巩重起西北大学原校长 顾翔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 顾奎相辽宁大学副校长 关志成清华大学副校长 何向东西南师范大学副校长 姜澄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 李坚石贵州大学原校长 李星文天津师范大学副校长 林英海南大学名誉校长 刘志明河北工业大学副校长 邱玉辉西南师范大学校长 汪宗正昆明大学副校长 王绍令河南师范大学校长 王庭科四川联合大学原副校长 王行愚华东理工大学校长 王云普西北师范大学副校长 吴积才云南师范大学原校长 徐国林哈尔滨师范大学原校长 杨叔子华中理工大学原校长 杨学礼首都师范大学校长 张光斗清华大学委会名誉副主任 张晋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 张留成河北大学校长 张瑞琨华东师范大学原校长 张广志青海师范大学校长 赵立法山西大学原副校长 朱剑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原校长 朱玛洪·尼牙孜 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 朱启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 邹剑秋复旦大学原副校长 邹增大山东工业大学校长 协会简介中国教育家协会,是经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注册登记的中国教育工作者/专家的国际性联谊、交流的机构。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8-01-00-3。该协会在国家民政部不准许登记。在大陆的一切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教育家协会,立足于香港这一开放性国际大都市,充分利用香港的社会、经济、贸易、文化、信息、教育等特点,积极联系海内外广大华人教育工作者/专家,致力于中国教育事业进步的促进和探索,展开各种国际性交流活动,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得到了海内外教育工作者以及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中国教育家协会,已经得到了中国经贸集团、世界华人集团、中国国际出版集团、泰国华夏发展有限公司、泰国华夏国际交流中心等几十个单位的有力支持,成为中国教育家协会的首批团体会员,下辖中国国际教育出版社、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中国教育家杂志等研究、交流、推广专门机构,主管国际中文学院、国际艺术学院、东方工商大学、国际书法艺术大学、中华国际武术学院等教育机构。 中国教育家协会及其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中国国际教育出版社与世界文化艺术研究中心、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等单位合作,成功出版了《中国教育专家名典》、《中国高等教育专家名典》等国际性教育人物辞书。该书的出版发行,开创了集中展示、交流国际性教育工作者业绩、成绩领域的先河,得到了海内外教育界及读者的高度评价,被誉为“为中国教育史立下了一块璀璨的丰碑”。 协会章程总则: 第一条:中国教育家协会是中国和海外华人教育专家共同组成的国际性专业联谊机构,是世界华人教育家的中国部分。 第二条: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含各研究院所、基金会、专业委员会等)及中国国际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网为本会机构。 第三条:中国教育家旨在弘扬中华教育事业,团结海内外华人教育专家,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伟大传统倡导“科教兴国”;加强国际间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与文化的繁荣,从而把中华教育引向更深、更广阔的领域。 协会的职责是: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广泛收集教育信息、成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依托会员编撰出版《中国教育家年鉴》等系列书刊,出版会员论文;积极宣传中国教育专家,展示中国教育事业辉煌历程、广泛吸收协会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为有关教育团体、机关合理推荐人才;筹备国际培训学院,为社会培训优秀人才;组织出国开展教育学术交流座谈会;协助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经济实体,办理承办研究院(所)、学校、公司机构等。 会员: 第四条:凡是当代从事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有相当的教育实践经验,获得众多荣誉和奖励的中国教育工作者和海外华人教育专家,并需具备以下标准之一: 1、高级职称和学术身份。 2、有突出贡献的教育理论、实践、管理人士。 3、被公开表彰报道过的著名教育界人士。 4、社团组织、院校机构、研究(院)所(中心)等领导和骨干。 5、拥有多种学术专著和科研成果。 6、被各级有关学术机构和期刊社特别推荐。 7、已入选《中国高等教育专家名典》、《中国教育专家名典》等各类大型辞书以及已向《中国教育专家人才名典》(3)、《世界优秀华人教育专家名典》投稿入选的人士等。 8、本会会员、理事等及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特约顾问编委推荐。自愿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研究中心及编委会)、泰国华夏发展有限公司及出版社、世界文化艺术研究中心、中国国际出版集团、中国经贸集团等为中国教育家协会的第一批团体会员,提供办会经费。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均享有基本法规定的权利,受本会的支持与协助,并免费提供宣传刊登的机会,向海内外宣传介绍,以进一步扩大影响,并向海内外教育机构和学者专家介绍推荐。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的应有待遇。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在香港本会每年不定期举办教育学术交流大会和定期国际交流会,会员将邀请参加。 5、根据会员需要,推荐担任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特约研究员和中国国际教育出版社特约顾问编委。 6、本会团体会员分别在香港和泰国协助会员出国交流考察,协会会员在港办理研究院所、中心的专业委员会、学校等机构,经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正式登记批准。本协会主要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 7、会员有义务维护本会的声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和委托的任务。 8、会员按年度注册,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八条: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予以表扬、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坏本会声誉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审议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凡中国教育家协会的会员填一份会员登记表,报本会秘书处备案,交本人相片三张,由协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及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协助会员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在编辑、出版、交流、成果推介、出国、办学、推广教材、论文评选等方面给予各种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分会及联络处,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各研究(院)所、中国国际教育出版社各编委会,所属院校各地各专业分校,经会员申请(含工作计划及人员介绍),符合条件,均准予聘任或承包。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家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中国教育家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协会颁发《中国教育家协会个人会员通知书》和《中国教育家协会会员证/或者理事证》 第十五条 中国教育家协会定期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简报,特殊情况发放信函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参加协会相关的活动。 经费: 第十六条:中国教育家协会的经费来源: 首批会员单位经常性支付,协会会员会费作为协会与各地会员的通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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