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 |
释义 | 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简称:中国教改。英文全称为:China Education Reform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CERRA。 研究会实行会员制,由海内外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是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单位会徽会徽图案为“蜡炬”、“书”、“圆”和研究会中英文名称的组合。释义: 1、蓝色的“书” 象征知识和智慧,代表全体教育工作者,是国家的中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书”也象征教育工作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2、“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火红的“蜡炬”象征教育者宛如蜡烛,默默燃烧、呕心沥血,为了祖国的未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无私奉献精神! 3、“蜡炬”和“书”的组合象征广大教育工作者对中国教育改革发展进行着辛勤不懈的耕耘。黄色象征中国教育改革光明的前程,绿色象征中国教育改革美好的未来! 标志简洁、流畅、明朗,色彩鲜明,庄重生动,寓意高远,表达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立志团结全国教育界人士,以教育报国为己任的担当精神。 机构发展研究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教育事业,倡导“科教兴国”,团结和组织广大教育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广泛开展教育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国际间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增强研究会成员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论到实践的转化效率,促进教育的实用性服务。 本会的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广泛收集教育信息、成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教育专家,展示中国教育事业辉煌历程、广泛吸收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为有关教育团体、机关合理推荐人才。 研究会由海内外著名大学校长、学术期刊编辑、海内外华侨企业家、教育家担任顾问和荣誉理事,由各知名学校组成教育委员会,在全国各主要省区成立办事处(联络处)。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简称:中国教改。英文全称为:China Education Reform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CERRA。 第二条本会实行会员制,由海内外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是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教育事业,倡导“科教兴国”,团结和组织广大教育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广泛开展教育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国际间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增强研究会成员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论到实践的转化效率,促进教育的实用性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广泛收集教育信息、成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教育专家,展示中国教育事业辉煌历程、广泛吸收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为有关教育团体、机关合理推荐人才。 第五条由海内外著名大学校长、学术期刊编辑、海内外华侨企业家、教育家担任顾问和荣誉理事,由各知名学校组成教育委员会,在全国各主要省区成立办事处(联络处)。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主要业务工作: (一) 接受政府、教育部门的委托,本会组织开展课题申报、招标、科研组织成果鉴定等工作。 (二) 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育工作者学术成果提供出版和发行。开展国内外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协助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经济实体。 (三) 积极同国际、国内学术期刊(报刊杂志)的亲密合作,为教育工作者学术论文提供发表的园地。 (四) 组织编辑、出版、发行研究会会刊、教育期刊、科普读物、电子声像等出版刊物。依托会员编撰出版《中国教育改革论丛》、《中国教育改革名校名师风采录》、《中国教育届名人大典》等系列书刊,出版会员论文。 (五) 组织开展“希望在田野”活动,关注农村学生弱势群体,资助她们重返校园。 (六) 设立教育人才基金,由会员自主选题,基金提供资助。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师个人进行奖励,每项奖金1000-5000元。 (七)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研究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研究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 接受教育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海外华人同内地联络工作以及出国留学各类教育咨询服务、组织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教育评估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凡是当代从事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有相当的教育实践经验,获得众多荣誉和奖励的中国教育工作者和海外华人教育专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申请,审核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二)本会会员、理事及高级研究员,自愿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标准之一: 1、中高级职称和学术身份。 2、有突出贡献的教育理论、实践、管理人士。 3、被公开表彰报道过的著名教育界人士。 4、社团组织、院校机构、研究(院)所(中心)等领导和骨干。 5、拥有多种学术专著和科研成果。 6、被各级有关学术机构和期刊社特别推荐。 7、已入选《中国教育改革论丛》、《中国教育改革名校名师风采录》、《中国教育届名人大典》等各类大型辞书以及已投稿入选的人士等。 (二)团体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3、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书(含公开发表过的论文、获奖证书、职称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寸照两张)。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会员费为100元/年,为便于管理,每4年一缴。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高级研究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优惠在本会编辑合作的报纸、期刊、网站和信息资料上发表文章、报道。根据会员需要,推荐担任本会高级研究员和出版物的编委、副主编。 (六)享有参加本会不定期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习、访问、参观、旅游等活动的优先权和减免费用的权利。 (七)会员可享有出版社、知名企业等赞助本会的慈善物品。优秀会员在研究会网站上开设专栏介绍,有突出贡献者予以通报表彰; (八)终身会员聘为本会高级研究员,有机会在本会合作的国家一级期刊上免费发表作品一篇。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维护本会的声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和委托的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予以表扬、奖励、颁发荣誉证书,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l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审议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机构。 (一)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不另立章程。视情况可成立委员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为便于工作,可设常委会,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机构管理办法另定。 (三)机构的挂靠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协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的同意。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及个人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研究会基金。(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做分配奖金等个人性费用。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六条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组织审查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徽图案为“蜡炬”、“书”、“圆”和研究会中英文名称的组合。释义:1、蓝色的“书” 象征知识和智慧,代表全体教育工作者,是国家的中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书”也象征教育工作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2、“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火红的“蜡炬”象征教育者宛如蜡烛,默默燃烧、呕心沥血,为了祖国的未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无私奉献精神!3、“蜡炬”和“书”的组合象征广大教育工作者对中国教育改革发展进行着辛勤不懈的研究。黄色象征中国教育改革光明的前程,绿色象征中国教育改革美好的未来!标志简洁、流畅、明朗,色彩鲜明,庄重生动,寓意高远,表达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立志团结全国教育界人士,以教育报国为己任的担当精神。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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