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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释义

简介

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又称中国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协会)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领导下,服务、协调、引导和推动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群众性研究团体。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于1999年经民政部重新核准登记的一级社团,现有31个省级建设政研会,14个行业分会和部分大型企(事)业会员单位。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领导下,服务、协调、指导和推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实践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涉外名称为中国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协会,英文译名为CNINA ESTABLISHMENT ASSOCIATION OF CONTRUCTION ENTERPRISE CULTURE (缩写为CEACEC)。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和职工思想实际,组织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为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繁荣和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和谐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协调共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充分发挥政研会的组织优势和研究功能,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新成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提高科学性,富于创造性。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以增强全系统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准和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基本出发点,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创新,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感染力和亲和力,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贯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针。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职工思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及时解答各级干部职工所关心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舆论引导与思想推动作用。

第六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的原则。研究范围以行业为主,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以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疑点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对策性、前瞻性、应用性的研究活动,多出有深度、有分量、有价值的优秀调研成果,不断拓宽工作领域,搭建活动平台,提高为领导决策和为基层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第七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接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国家社团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0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九条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认真履行“思想库”和“智囊团”职责,对全国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和重点课题研究进行规划、组织、指导与协调,负责所辖各级建设政研会、行业分会研究成果的评审、交流和总结推广。

第十条 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

第十一条 围绕党的决策部署、中心任务以及建设系统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分析把握职工思想动态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现状,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借鉴吸收相关学科的最新成果和现代科学技术以及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联系行业实际,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技含量、文化含量和精神价值含量,推进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进程。

第十三条 举办专题研讨活动,组织骨干力量对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职工思想上的疑点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多出成果、多出精品。

第十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荐、宣传、推广住宅与城乡建设系统在改革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

第十五条 加强队伍建设,搞好骨干培训。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培训、讲座、考察活动,不断提高本系统政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加强阵地建设和载体建设,办好《建设文明论坛》和网站,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论著和研究资料。

第十七条 加强同其它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联系,适时做好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

第十八条 依法搞好本会所办企业的经营活动,逐步走向“自立、自治、自养”。

第三章 会员、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暂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自愿加入本会;

2. 拥护本会章程;

3. 在本行业、本地区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和会议等活动;

3. 查询和阅读本会的资料、信息、书刊;

4. 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

5.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备案。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执行本会的决议;

4. 按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期缴纳会费。因各种原因需减、免、缓交会费的,需经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凡三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行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7.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4. 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以书面形式通过决议、决定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资历深厚并有一定影响;

3. 会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人员。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3.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决议方式予以公布;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所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或税后利润所得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和其他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内部审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解职,应在秘书长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应有交接纪要,由交接人和秘书长三人签字后备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务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新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提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应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0 月16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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