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88年9月,主要由从事(化学)药品生产的多种经济类型的骨干企业(集团)、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医药研究及设计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组成。是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协会简介协会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是民政部社团研究会会员,亦是亚洲药物化学联合会会员和该组织主要发起团体之一。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78家,会员单位工业总产值接近化学制药全行业的80%。协会下设16个专业工作机构:2个分会、14个工作(协作)委员会和交流组。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服务政府,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规范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政府,认真调查研究,真实反映行业的现状、问题和建议,促进制药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协会发展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探索中发展,在实践中开拓,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注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我国制药工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有价值的经济、技术、政策等国内外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技术经济交流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活动。协会活动从初期以推进技术进步为主转向以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相结合,近年来在药品价格、药品招标采购、医保药品目录、药品注册与市场规范、绿色环保及节能减排等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上组织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对话,加强沟通,增进相互了解,一方面引导会员单位正确认识、理解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为政府部门解读政策及制定初衷、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平台。协会同时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行业协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作用空间。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协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针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诸如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等进行研讨和开展工作。2008年10月,协会在北京举办了隆重而简朴的“医药行业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成立20周年庆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协会名誉会长桑国卫到会祝贺并作重要讲话。2008年5月,与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连合作主办了“第60届API China主题论坛——科技创新、健康发展”;同年12月,再度联合并携手相关医药行业协会在成都共同主办“中国医药工商界领导人聚会”,探讨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药业的影响与对策。 协会多年来运用民间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交往,先后与东南亚、西欧、北欧地区的制药工业协会建立联系与友好往来,与周边台湾地区、日本、韩国、印度制药工业协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2006年8月协会组团访美,由郑鸿会长带队拜会了美国制药研究与生产商协会并进行交流;2007年10月,协会组团对俄罗斯的制药企业进行了考察访问。 协会以其积极的工作和卓著的成绩得到会员单位的拥护和政府部门的认可。1994年、1998年和2003年三次被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2003年被民政部授予“抗击‘非典’ 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奖牌,2007年获准成为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首批44家试点协会之一。 协会坚持企业和企业家办会。2008年4月顺利换届,选举产生了第七届领导班子: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郑鸿任会长,协会第三、四、五届会长李舜年任执行会长,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为名誉会长,聘请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高级副会长顾家麒为特邀高级顾问,聘请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司长于明德为特邀顾问。经换届加强了协会领导班子力量,副会长中有大型重点国企、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有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的会长,有知名医药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商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总裁。 协会将在全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会长及副会长单位、各工作机构、各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坚持服务、勇于开拓、多办实事、讲求实效,为我国制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提高全国人民健康水平积极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章程 (2008年4月11日 协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IA。 第二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是全国性的工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主要由从事制药工业的多种经济类型的骨干企业(集团)、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和医药科研设计单位及大、中专院校等组成。 第三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方针;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政府,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规范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政府,认真调查研究,真实反映行业的现况、问题和建议,促进制药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化学制药工业行业管理任务。 第六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正当诉求; 二、收集、统计、出刊、发布化学制药工业基础资料和信息,经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协助政府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技术、质量等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企业有关产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价格等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生产管理、清洁生产、市场营销等多种技术经济活动,组织咨询服务。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五、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重点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开展技术质量交流活动,实施名牌战略,推荐企业的名特优产品; 六、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质量、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等内容的讲座和培训,注重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教育和监督,帮助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提高职工素质; 七、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协调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工作中的问题,促进行业协调对外。组织好引进新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转让的各项工作; 八、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国家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九、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单位制订涉及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行业监督;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并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从事制药工业和为其配套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经济类型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委托由协会常务班子会讨论通过均可接纳为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亦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活动,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对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优先参加协会各种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及时准确上报生产、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会规定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经理事会备案、注销会藉后退出。 第十三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经理事会讨论可注销其会藉,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召集,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如有三分之二会员认为有必要或遇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临时举行。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在上届会长会推荐理事单位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理事会,增补和罢免理事,按本章程规定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五、 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额选举),增补副会长。 三、 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四、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五、 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 领导本会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七、 领导筹备、召集会员大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会议相关的文件,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十、 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理事即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 领导筹备、召集理事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 对理事会职权的八、九、十项提出建议; 五、 负责行规行约的解释。 六、 对协会换届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七、 对下届理事单位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出建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下届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人 一、坚持企业和企业家办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由长期在医药行业从事过领导工作的、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热衷于为企业服务的资深人士和优秀企业家以及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会长担任;其中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的优秀企业家代表。由上届会长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正、副会长由正、副会长单位法人代表担任,也可由正、副会长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任,法人代表变更,正、副会长在换届时再变更。如正、副会长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则进行变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理事10人以上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议案,经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交会员大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 二、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三、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 会长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领导常设机构工作。 五、 秘书长的职权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简的原则,本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和委员会,研讨交流或处理专业问题。专业分会、委员会的委员组成、换届方案、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由专业分会、委员会提出,经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审核同意。专业分会、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在本章程指导下自行规定,其日常工作接受本会常设机构办公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会员单位会费; 二、 开展各种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出版刊物和资料的收入; 三、 政府专项工作资助及国内有关机构和企业的资助或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 一、 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必要的会议、宣传、培训及考察费用补贴; (四)协会出版物及网站建设等信息费用; (五)缴纳团体会费; (六)为开展协会工作的其它合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 一、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 协会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 严格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 本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 一、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国家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终止后的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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