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化学会 |
释义 | 中国化学会是从事化学或与化学相关专业的科技、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化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简介中国化学会于一九三二年八月四日在南京成立, 是由我国化学家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她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国化学工作者,促进我国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使我国化学学科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 职能中国化学会(Chinese Chemical Society)为中国化学化工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以联络国内外化学家,共图化学在中国之发展为宗旨。 机构历史该会于1932年8月4日在南京由王箴、王进、戈福祥、吴承洛、李方训、邵家麟、倪则埙、张江树、张洪沉、陈裕光、曾昭抡、邻保良、黄新彦、叶娇、戴安邦等45人发起成立。1950年迁至北京。1986年选出第22届理事会,理事长为唐有祺、田昭武、黄维垣、徐光宪。1986年共有会员和通讯会员5万余名,团体会员50余个。 自学会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共改选了16届理事会。陈裕光、曾昭抡、吴承洛、张洪沉、范旭东等人担任过会长、理事长:吴承洛、高济宇等人担任或兼任过书记、总干事。会员人数约3 000余名,团体会员150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会先属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领导,现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曾昭抡、侯德榜、杨石先、卢嘉锡、唐敖庆、钱人元、严东生、唐有祺等先后担任过理事长。袁翰青、吴承洛、侯祥麟、华寿俊、白介夫、鲍奕珊担任过总干事、秘书长。 学会曾于1959年与中国化工学会合并,改称中国化学化工学会,1963年又分为化学、化工两个学会。 机构结构学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4年改选一次,由全国会员代表通讯选举产生。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下设无机化学、物理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高分子、应用化学、化学教育等7个学科委员会,核化学与放射化学、催化、晶体化学、色谱、流变学、计算化学、光化学等7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化学名词、科学普及、编辑出版、青年化学奖评选等5个工作委员会。 机构活动学术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1949年后,学会除继续举行年会外,并开展专题讨论会和二级学科的论文报告会等:各专业委员会还举办多种中、小型的学术交流活动。1982年9月,化学会在诞生地南京举行了庆祝中国化学会50周年学术报告会和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学会1979年9月加入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1984年加入亚洲化学学会联合会(FACS),并与欧、美、亚洲等地区一些国家的化学会组织建立了联系。近年来中国化学会还组织或与国际组织联合组织了一些国际会议,也接待了一些外国学者及代表团来访,人数已在1000人次以上。 主办刊物中国化学会出版的期刊有:《化学学报》、《化学通报》、《高分子学报》(原名《高分子通讯》)、《化学教育》、《色谱》、《物理化学学报》、《无机化学学报》、《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大学化学》和《化学通讯》等。 其他活动中国化学会很重视化学教育和化学普及,还主持了中国的化学名词和术语的统一工作。学会组织了大、中学化学教育经验交流会,举办了各种专题学习班和科普讲座。 1984和1986年,中国化学会举办了两届全国青年化学竞赛和化学夏令营的活动。自1986年起,此项活动与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结合,自1987年起正式派学生出国参赛。自1983年起,设立中国化学会青年化学奖金,在国内学术团体中属于首创。自1986年起,又设立中国化学会高分子基础研究王葆仁奖金。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化学会是中国化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中国 化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领导,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化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化学会在民政部登记,会址设在北京,邮政编码:100080。中国化学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Chemical Society”缩写为CCS。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国化学工作者促进我国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使我国化学科学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本学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思想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家的联络和交流。 2. 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 3. 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4. 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化学工作者。 5. 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 资格评审、产品展示与展览、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 6. 利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 加强与国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国化学学科在国际上的影响。 8. 指导并协助各地方化学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二种。 1.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化学工作者,及化学专业的研究生。 (2)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化学教育、企业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2. 可在适当时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个人会员中发展永久会员。 3. 凡与化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或合资单位,愿意支持本会工作者,可向 本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4. 外籍化学工作者承认本会会章,支持本会活动,符合上述个人会员条件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外籍 会员。 第五条 入会手续 1. 个人会员:由本人自愿提交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或受委托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学会按 本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通过,并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中国化学会个人会员。 2. 团体会员:凡向本会申请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即可成为中国化 学会团体会员。 3. 外籍会员:由本人向本会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即可成为中国 化学会外籍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备案。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惠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5)有退会的自由。 2. 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和技术活动; (2)在获取本会的学术和技术资料方面享受优惠;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会承接技术咨询,并享受优惠;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3. 外籍会员的权利: (1)优惠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 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会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 (2)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4)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 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3. 外籍会员的义务是: (1)支持本会有关活动; (2)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情况下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由地方学会按会员人数比例推选,本届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重要决策,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终止活动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保持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上述情况难于执行时,可采取通讯方法解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组织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和组成: 1.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并推选若干人组成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届理事会选举工作。理事的候选工作包括:先由地方学会、学科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分配名额分别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工作委员会汇总后,由会员代表采取直接或通讯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选出新的理事,组成新的理事会。适当时期可发展理事单位。 2.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改选时,上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3.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四人,逐年轮流担任执行理事长。理事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二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出,名额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20%。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4.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执行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理事长或正、副秘书长中一人为本学会法人代表。 5. 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化学领域中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6. 中国化学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是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工作原则和任务,处理学会的一切日常事务。学会秘书处设置在中国化学会的挂靠单位。学会秘书处的行政、人事、财务监督等由学会挂靠单位代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的具体职能 1. 理事会的职能: (1) 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2)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3) 召开各类学术会议; (4) 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5) 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6) 指导省、市、自治区地方学会开展学会活动; (7) 组织鉴定、评选科研、教育成果; (8) 组织评定各类奖励; (9) 开展各项化学教育活动,各级化学竞赛活动; (10)理事会有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力; (11)审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2.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鉴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就本会的重要事宜做出决定。 3.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6) 委托副秘书长行使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理事会根据需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1. 工作委员会; 2. 学科委员会; 3. 专业委员会; 4.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以上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财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贯彻民主理财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学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财务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化学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1. 中国科协拨款; 2. 在本会章规定的任务内,举办各项活动的收入; 3.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4. 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5. 挂靠单位的补助和资助; 6.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按程序终止后,其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可作出停止学会活动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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