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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化工学会
释义

简介

中国化工学会全称中国化学工业与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缩写为CIESC。学会成立于1922年4月23日。

学会性质

由全国化工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学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业务关系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设19个分支机构(即专业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学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本会办事机构(学会总部)挂靠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我国化工科技领域开展如下活动:

(一)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开发和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五)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会员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化工学会(全称中国化学工业与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缩写为CIE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化工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的协作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按照《章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学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邮编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我国化工科技领域开展如下活动:

(一)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开发和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五)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化工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干部。

(二)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化工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办法: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会员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批准;或由本会委托的专业委员会或省级化工学会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报本会备案后统一颁发会员证。团体会员入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外籍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人填写外籍会员登记表,理事长签发外籍会员证,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科学技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科学技术资料;

(五)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六)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科学技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荣誉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应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本人委托,征求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 本”和“中国科协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订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3日第三十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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