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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原中国供销合作贸易企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由合作贸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以企业为本,服务为宗旨。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技术、培训、营销、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根据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制定行规行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成立以来,引导会员企业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经营方式转变,做了大量工作。例如,组织“工业品联购分销”,“农产品分购联销”,为“厂商联合”,“商商合作”搭建平台;举办全国性商品交易会、轻工产品农村市场订货会;举办全国性商品交易会、轻工产品农村市场订货会;举办企业经理培训班,出国学习考察;开展各种评优活动,促进企业发展;通过会刊和网站为企业推广现代营销方式、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知识,试办“众连发连锁送公司”,探索商品源头“零利润、低成本”的动作模式等,都收到了明显的经济效果,深受企业欢迎。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为适应新形势,本协会将继续开拓创新,强化服务功能,搭建农产、工业品信息传递和采购平台,逐步形成采购联盟实体,真诚欢迎各企业朋友加入协会,共谋发展。

协会章程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章程

(2005年12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CHINA COOPERATIVE TRAD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简称(CCTEA“中贸企协”)(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以合作贸易企业为主体,由合作贸易企业、商贸服务业、自然人、社会团体及热爱此工作的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成员包括各类批发企业、综合商场、购物中心、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各类工业品、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城乡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城乡合作社、专业协会、产加销一体化龙头企业等。

第三条宗旨:团结广大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利益,协调企业与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是:服务、维权、自律。

第一款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本行业情况和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

第二款向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

第三款协调沟通本行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

第四款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款开展行业统计、行检、行评、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款培训企业管理人才、组织交流,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第七款举办全国性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经济、技术交流会等活动;

第八款开展国际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与交流;

第九款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款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款为实现本团体任务所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一款单位会员:县、基供销合作社、中小型综合商场、批发企业、外贸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农产品公司、物流配送中心、连锁企业、大中型及初级批发交易市场、产加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城乡合作社企业、地方给类协会、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等;

第二款团体会员:各省、市供销合作社、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等;

第三款个人会员:各类中介、代理人、农产品经纪人;从事合作经济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的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入会条件:

第一款凡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款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第一款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二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款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款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二款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第三款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四款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第一款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二款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的义务;

第三款完成本会委托任务;

第四款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款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款维护本会行规行约;

第七款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两年内会员如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一款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二款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三款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款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第一款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款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款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款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五款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六款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的聘任;

第七款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款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款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款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第三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四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款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龄续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由会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款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第二款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款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款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款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款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款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款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款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第五款审批本会的日常费用开支;

第六款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第一款会费;

第二款捐赠;

第三款资助;

第四款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及存款利息;

第五款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员会费按照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00五年十二 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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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7:18